(2003年3月14日石油大学(北京)第三届四次双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对工、青、妇工作领导的通知》和原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教工字[1985]4号:文件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石油大学(北京)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决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为把我校办成培养高层次、高质量人才,发展高水平科技的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我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教职工关系密切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有关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提交校长决定:
1.岗位责任制及聘任制办法;
2.教职工:守则,奖惩办法;
3.教职工工作规范和工作量制;
4.教职工住宅分配办法;
5.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1.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
2.校基金用于教职工福利部分的作用和办法;
3.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对工作一贯努力并卓有成绩的干部,对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才.提请上级予以表扬、记功、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提职、晋级;对不负责、造成损失的干部,可建议上级予以处分、降职或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对合理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对尚不能实施的意见应解释说明;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应组织
有关部门执行;对教代会的提案.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对条件不成熟的.可积极创造条件限期落实,对尚不能实施的应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总之.要尊重和支持教会行使民主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工严格遵守学校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工响应教代会的倡议和号召,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校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我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一)教职工以系、处、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直接差额选举工作积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关心全局并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同志为代表。
(二)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代表总数中教师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三)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若调离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时.代表资格应予注销.原选举单位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四)选举教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参加入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领导干部是指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即需要参加教代会主席团和担任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侯选人.经所在单位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当选后应以普通代表身份参加代表组活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提案需经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然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立案。
(三)有权和有责任对学校工作、教代会的工作经常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就大会议程参加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五)有权参加教代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六)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治觉悟,理论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为人师表.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建设优良校风和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并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 大会根据需要,由主席团确定,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人员或特邀代表。他们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常设)。主持大会和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凡教代会正式代表均可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担任主席团成员的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如在任期内有组织人事或分工变动,则由相应接任工作的干部.自然接替.至下次换届时再选举。
(三)主席团成员由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协商提出侯选人名单.交人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闭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团推选产生。主席团并推选每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四)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做好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各项事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席团主席提名。大会通过。
(五)主席团讨沦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和代表的意志。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教代会换届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全体代表会议——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组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组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二)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后提出.由教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以系、部门或几个单位联合组成代表组.选举正副组长。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组织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监督检查工作委员会等等).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均由代表担任.由各代表组协商提出侯选人.提交大会选举产生.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代表中熟悉工作的专业人员参加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起草报告,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落实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每届教代会召开前,在党委领导下由教代会秘书长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大会期间作为大会秘书处做好会务工作。
(二)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处理,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组成方案.由代表组长会议产生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三)大会闭会朋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四)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七)定期向校党委汇报教代会的情况。
(八)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并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修改权归校教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