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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倡导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促进我校学术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适用于各类学生,适用于包括在校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及其他以本校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兼职人员的学术行为。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委颁布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的若干意见》、《科研活动诚信指南》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相关管理规定。
(二)恪守职业道德,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学术权益
1.科学研究要遵守科研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成果,遵守学术引文与注释的规范性。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2.合作研究的成果,合作人应根据约定、对研究成果贡献的大小、本学科署名的惯例依次等顺序署名;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一署名人、通讯联系人) 应对成果负主要责任。
3.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凡是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作为作者单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无论导师署名顺序如何,都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4.研究生毕业离校后所发表的论文或学术成果,若其主要内容是在校期间完成的,必须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为第一完成单位;在标注学校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三)遵守研究伦理。在研究中尊重研究对象,自觉维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隐私和知情权;遵守乡风民俗,尊重研究对象的宗教信仰和行为习惯
(四)维护科学诚信,确保研究成果真实准确,学术评价客观公正
1.在项目设计、课题申请、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科研成果申报、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应遵守客观诚实的原则,确保数据来源的真实、合理和有效性,学术评价客观公正性。
2.保证研究过程和数据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布(发表)研究成果必须实事求是、确保数据等完整准确,不随意夸大成果的成就和功效;对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不足,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3.正确进行学术评价,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坚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坚持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公正发表评审意见。
(五)洁身自律,敢于抵制不良学术风气,保持科学研究的纯洁性
1.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实际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研究人员与委托方、研究团队内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超出科学研究本身的不正当利益。
2.如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各类人员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侵占。未经许可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课题组成员(尤其是课题组负责人)将本课题组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或者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已有,或者在项目申报材料和成果申报材料中直接使用而不征得课题组相关成员同意。
(二)剽窃。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或将自己已经发表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再次包装为新创;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它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不当获取他人在学术交流中发布但又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三)抄袭。将他人已经发表或尚未发表的学术观点或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使用;引用他人文献时不注明出处或只作简单的文字修改而不加以说明。
(四)篡改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编造数据资料或根据研究结论修改数据资料;通过操纵实验(含材料、设备或步骤),更改、省略或隐瞒数据和结果,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以达到符合自己期望的研究结论。
(五)伪造。在申报项目、晋升职称、报奖、发表学术成果等需要提交个人学术履历时,伪造教育经历、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获奖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虚设学术头衔;申报项目中伪造前期成果,伪造他人签名,盗用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导师、领导或专家签名等。
(六)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而署名;未经本人同意而将他人列入作品署名者中。
(七)泄密。为了商业利益或其他私人目的,未经项目负责人(或单位领导、导师、委托方、合作者等)同意,或未按项目约定,擅自将尚未公开的研究内容、尚未发表的研究结果等提供给竞争对手、学术同行或有可能对研究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人。
(八)妨碍他人科研。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押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研究证据、研究档案和其它与研究有关的财物;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和缺乏证据的极端结论;对竞争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九)参与造假。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包括参与他人的学术造假,与他人合谋隐藏其不端行为。
(十)诬告。出于个人目的捏造事实、明知不实而故意歪曲、缺乏事实依据而捕风捉影地状告他人;不负责任地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或采用张贴、广泛散发等方式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他人学术道德问题。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包括学术论文一稿多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包庇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购买或出售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各种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应尽量注意避免学术不端行为。因技术层面的失误或因缺乏必要的知识造成的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准确、不完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署名等。
第六条 学术权力拥有者不得有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包括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地获取名利,为自己或利益相关者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或学术不端举报人进行压制、打击或报复等。
第四章 确认与追究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风建设与管理,受理涉及学术不端行为问题的举报,开展相关调查,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根据需要,可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是校学术委员会独立开展的学术管理活动,各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调查的进程、影响调查结论。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举报或投诉人应当提供基本的证据,符合受理程序;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不受理学术争议,不参与非正规途径的争论或解释。
第九条 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和处理,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既要保护举报和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工作,同时也要给被投诉人员申诉的权利。如被投诉人涉及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成员或其亲属、学生,涉及人员应回避。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及调查程序如下:
(一)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学风问题应主动开展立案调查,对于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报道的我校人员违反学术规范的事件,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地与相关媒体联系,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论及学校的处理意见在相关媒体上公布,以保持纯洁的学术环境、维护学校声誉。
(二)对于有明确事实的实名举报,应及时进入调查程序(无实质内容的实名举报,根据举报者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据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如匿名举报或投诉有充分证据,委员会也应受理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1.举报人或单位应向校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或2名及以上委员提供署名的举报或投诉材料(包括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材料、基本依据和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办公室在一周内向举报人或单位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并告知所有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委员。
2.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在发出书面受理通知后一周内,向被举报人转发投诉的主要内容(不包括举报人员的个人信息),被举报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解释材料或申诉材料。被举报人不得拒绝提供调查所需的相关材料。
3.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指定学校相关的学院学术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召开会议,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被举报人的相关解释或申诉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学术不端及其严重程度。相关当事人应到会接受询问,进行陈述和申辩。
4.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举报的内容、被举报者相关解释或申诉、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或鉴定小组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当事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程度,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主任办公会、全体会议等方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5.对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由校学术委员会向学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下一步处理方案。
6.各类调查审议会议应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不同形式的表决(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并形成正式决议。
(三)校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原则上从受理之日起计,半年之内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给予处分的依据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原则上被举报人应签字确认,同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调查和处理结果有异议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酌情受理1次申诉和复议,并通过主任听证会等形式进行听证,必要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据此做出最终的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 对失实举报和投诉,特别是因学术竞争和嫉妒、个人恩怨和人事纠纷等引起的失实举报或诬陷,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将依据实际情况,会同校内外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举报和投诉人进行严肃查处,恢复被举报人的名誉,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者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风规范与监督专门委员会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调查取证专家和被举报人。
第五章 惩戒与处罚
第十三条 经查实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人员,校学术委员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处理下一步方案。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需要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初步处理方案后,移交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确定。
(一)对于重大的学术不端行为(如公开发表的研究论文的核心部分或学位论文的重要章节大篇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中存在故意伪造的核心实验数据和结果;剽窃他人核心技术、产品占为己有;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购买或出售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学历;因虚假成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严重损坏学校名誉等),学校在责令责任人提交书面检查、立即纠正的基础上,可依据不同对象及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取消导师资格、终止学业、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接受其任何学位申请)、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取消已获得的相应荣誉等处分;对于学校正式编制人员或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二)对于较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如论文的文献综述部分大篇幅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标注其来源;公开发表的论文中的实验数据和结果无重复性;在未参加相关研究的成果中署名;未经项目负责人许可,将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等),要求责任人提出书面检查,尽快消除不良影响,并视情节给予延缓答辩、留校察看、暂停招收研究生、校内通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等处分。
(三)对于其他违反规范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四)属委托培养、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将学术不端行为和处分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中,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在一定期限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对于利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不当荣誉和利益,将报告相关的荣誉评审颁发机关、学术机构、经费来源机构或项目(课题)组,建议予以撤销或追回。对于证实有虚构数据或抄袭、剽窃内容的著作、论文等成果,将通报相应的出版机构或期刊编辑部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对于因学风问题引起法律纠纷并进入法律程序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校学术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在司法调查处理之后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可视当事人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影响面的大小,在相应范围内通报学校对有关责任人违反学术规范行为处理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学术违规人员的处理结论将载入个人档案,在处理决定书中应对违反本规范人员的处分期限予以明确,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学风领导小组或有关部门申请终止处分,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学术规范者,予以严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