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党委、校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北京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校院(部、处)两级党组织、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要负责分管范围业务工作,又要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后勤服务、运行保障、社会服务等各类运行管理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机关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落实意见。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
(三)支持校行政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并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价二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营造师生员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领域人才队伍素质。
(六)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对学校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行政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及学校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安全生产与学校事业协调发展。
(三)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校长办公会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五)健全安全生产预算保障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装备、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正常经费的需要。
(六)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督促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领导、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能力。
(七)组织、督促、支持安全生产委员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承担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校长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工作,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抓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二级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行政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协助正职做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校长担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保卫部(处)、科学技术处、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宣传部、纪委、基建处、校办企业总公司负责人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部(处),具体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安委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
(二)督促和检查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落实情况;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整治活动,查找问题,治理隐患;
(四)负责开展学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完成学校党委、行政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党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落实。校长办公会每学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重点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安委会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学院(学部、研究院)党政联席会每学期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学校安委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落实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
宣传部要将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列入学校党委理论中心组和二级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各二级部门、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教职工安全生产学习1次。学校及二级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学校各二级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要适时带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学校安委会负责组织开展重要时期、重大节日的全校安全生产大检查,适时开展防火、防盗、防汛、危险化学品、食品安全、医务安全、施工安全等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针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由责任部门、单位及时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及具体责任人,报送安委会办公室。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单位,安委会可实行督办。
第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各部门、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学校安委会负责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各部门、单位要对照学校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做好责任和任务的分解落实。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学校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及时通报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组织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各部门、单位“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职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处级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处级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包含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因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评先,1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十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或工作不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对已经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或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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