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公安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保卫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学校集体户口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职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在站博士后及其他户口在我校集体户中的人员。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四条 北京生源学生、非全日制学生、定向就业的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办理户口迁入。符合迁入条件的京外生源学生根据当地的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可自愿将户口迁至学校,仅限入学当年办理。
第五条 符合迁入条件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或户口迁移证(京外),在规定日期经北京市教委信息核验和北京市公安局审批后可办理入户。
第六条 符合迁入条件的新入职教职工及随迁家属、新入站博士后持公安机关开具的落户材料、户口迁移证(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京内)、身份证等材料办理入户。
第七条 新生儿落户学校集体户口,父母至少一方应当为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且父母任何一方不能为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或者在京拥有房产(有北京市正式不动产权证书)。
第八条 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落户条件的,按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九条 学生和博士后落户后属北京市“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不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应按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依据我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就业方案,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逾期未迁出的,将视为滞留户口。
第十一条 开除学籍或中途退学的学生,自学校批准退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凭退学证明办理户口迁回原籍手续。逾期未迁出的,将视为滞留户口。
第十二条 教职工夫妻任何一方在京拥有房产(有北京市正式不动产权证书),本人及其在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上的亲属,原则上均应把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入个人家庭户。
第十三条 离职的教职工,出站、退站的博士后,应持相关材料办理学校集体户口迁出手续。若暂无去向,须事先向保卫处说明情况,可代为保管三个月。逾期仍未迁出的,将视为滞留户口。
第十四条 因参军、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师生以及出境定居的教职工,应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并交回身份证。
第十五条 因其他原因应当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十六条 应当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但未将户口迁出的滞留人员,在滞留期间只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不为其提供其他任何服务。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造成户口滞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章 户口借用
第十七条 由于结婚、生育、出国、购房等原因,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复印件的师生,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原件(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八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期限为10个工作日。若尚未办完,可到保卫处办理延期手续,一次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因个人原因造成常住人口登记卡丢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集体户首页可复印、扫描、拍照,原件不允许借出。首页复印件如需要加盖户籍管理专用章,须注明使用人、用途和日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户口未迁入学校的非北京户籍在校师生,可以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到学校保卫处申请办理正式身份证、北京市居住登记卡、北京市居住证和出入境证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其他违反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以上所有户口事项,均须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集体户口管理规定》(中石大京保〔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