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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本校住宿、工作、学习、施工、过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处行使学校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各院(部、系、中心)、处(室)、校属总公司行政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员。

第五条 学校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各院(系、部、中心)行政负责人、保卫处、学工处、研工部、财务处、科研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主任由保卫处长担任,成员由委员会中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校教职员工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的教学、科研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为学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八条 分管消防安全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九条 保卫处在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学校志愿消防队,监督指导防火员的工作情况;

(七)组织开展对师生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定期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报告学校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代表单位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防火安全员;

(二)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拟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及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五)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六)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学校房产,产权单位所明确的使用单位是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报保卫处备案并服从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方可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办集会、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防火安全员以及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学校将下列部位列为消防重点部位: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档案室、实验室、车库、加油站、机房、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配电室、网络中心、财务处等部位。

第十八条  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报北京市消防管理机构进行建审,同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到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严禁下列行为:

(一)改变消防设施的用途;

(二)毁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占用疏散通道;

(四)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五)在教学、工作、营业、生产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六)其他影响消防设施使用和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谎报火情或者有意延误、阻挠报警。

各单位应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保卫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保卫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填写巡查记录;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必须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必须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五条 学校至少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全校范围防火安全检查,各有关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安全自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

(二)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以及其他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保卫处按照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对学校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保卫处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使用电器、乱拉临时线路、违章使用熔断保险装置的;

(八)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类电器、电加热器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燃放烟花鞭炮的;

(十)未经批准焚烧废旧物品和落叶垃圾的;

(十一)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有记录存档备查由保卫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处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下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所在单位必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停用整改。

第三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必须将整改情况记录书面报所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同时应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学校领导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将所属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各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校内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四)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人员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各单位必须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或单位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校内处罚由保卫处实施,处罚时应开具违反消防管理处罚通知书(通知书一式叁份,一份交受罚单位或个人,一份交校财务处,一份存档),到财务处交纳罚款,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履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按照消防法规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   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四)   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卫处根据具体情节处以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在工作时间段将安全出口上锁的,或者偷窃、毁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管理机构、保卫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够成犯罪的,全校通报批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其它违反本条例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引起重大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学校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及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后,原有文件自动废止,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保卫处)负责解释,保卫处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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