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师生员工: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北京市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要求,北京市辖区内电动自行车自2019年5月1日起上路应当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对不在《北京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请登陆“北京交警APP”申请临时标识并悬挂。自2019年5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发放临时标识;未申领临时标识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本市对已经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交通安全委员会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保卫处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