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树立维护严谨求实的教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及来华留学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育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学习、自我监督。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灵活、合理地通过选课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四条 我校本科生教育实行导师指导制,为每位本科生配备导师,负责向学生介绍有关专业、课程、毕业条件等方面的情况,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对学生的选课、学习进程安排提出指导性的建议。
第二章 培养方案、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培养方案是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基本要求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学生选课和安排学习进度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的完成情况也是学校审查本科生毕业和获得学位资格的主要依据。培养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学制、课程体系、学分要求、毕业和授予学位标准等。
第六条 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体系包括理论课程、实验或实践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类型。
必修课是指为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知识、能力和素质的要求而设立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指为满足学生自身志向、特长以及专业方向要求而设立的由学生选择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可以按照专业方向或课程内容组成不同的课程模块,规定学生选修要求,以保证学生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选修课可分为限制性选修课和非限制性选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即限选课)指学生在某一学科门类的领域或一组课程中选修。
第七条 培养方案中的每门课程均设置相应的学分。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理论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每16~32学时计1学分;素质教育课程每24~64学时计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每1~2周计1学分。
第三章 选课
第八条 选课制是在学分制教育管理模式下,实现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学生通过选课修读的课程包括以下四类,修读时间由学生根据要求和自己的学习能力确定。
(一)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学生必须修读。
(二)培养方案中的选修课,学生根据专业方向或课程模块要求,选择修读规定学分的课程。
(三)学校开设的其它所有课程(包括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研究生课程),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四)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或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可以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 选课以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特别地,降级、转专业和转学的学生以编入的新年级及所学专业的培养方案为选课依据,降级、转专业和转学前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符合新年级及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予以认可。
因所学专业培养方案重新修订,导致部分课程不再开设,学生可以修读重新修订后的培养方案中的相近课程,经所学专业负责人和学院审核认可后,可替代原培养方案中的相应课程,并以替代课程的学分计入学生修读的总学分。
学生在选课前须认真阅读所学专业培养方案和学分要求以及拟选课程教学大纲,根据课程之间的知识衔接关系确定前后修读时间,结合自身学习能力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第十条 为保证在学制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建议每学期选课总量25学分左右,最低不低于15学分,否则可能影响按期毕业。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教务系统)选课,确定下一个学期的学习计划。选课分预选、正选、补退选三个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选
1.预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预选期间,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进程安排和教务系统中课表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情况,进行选修课的选课、退课操作。
2.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由教务系统自动预置到个人选课计划中,除了一些需要特殊选课的课程外(如有的必修课是多课堂开放选课),学生无需预选。
(二)正选
1.正选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教务处依据教学资源合理设置课堂容量,教务系统根据课堂容量控制选课人数。
2.对于预选阶段选课人数超过课堂容量的课程,教务系统随机抽取上课学生。未被抽取的学生,可在正选期间选择其它有课堂容量的课程。
(三)补退选
1.补退选安排在课程开课第一周进行。每门课程开课第一周为试听期,试听期间可以补选、退选课程。
2.试听期结束后的一周内,有特殊需求且在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经任课老师同意,学生可以补选该课程。
对于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以分级考试后的要求选课。
第十二条 补退选课结束后的选课名单为学生参加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记载的依据。未选或退选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补退选课结束后,选课人数少于20人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原则上停开,选课人数较少的专业选修课由开课学院决定是否停开。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安排学习,除有特殊要求外,不需要选课。未注册的、休学的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能选课。因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及其它特殊原因未按时选课、退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以选课、退课。
第四章 自修、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以外的部分其它课程。
学生修读的课程之间上课时间存在局部冲突,可以申请自修其中一门课程时间冲突部分的内容。学生已修读某门课程的部分内容,可以申请自修其中已修读部分的内容。
自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后,交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不超过3门。
经同意自修某一门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该课程作业、实验、上机等课程学习要求和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修除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和实践类课程、军事训练、课程设计以外的部分其它课程。
从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后入学或者复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军事训练,直接获得相应学分。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以上、托福考试成绩85分(含)以上、雅思考试成绩6.5分(含)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英语必修课和限选课,直接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本人应当在拟申请免修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学习要求等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免修申请以及免修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评价标准等。
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成绩按免修记载,取得该课程学分;未通过免修考核的,应当正常修课。免修考核材料存入该课程教学档案。
一门课程学生只允许申请免修一次。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
(一)无故缺课学时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4的;
(二)累计未交作业或实验报告(含抄袭)次数超过总次数的1/3的(结课前一次性补交按未交作业计)。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两等级制(通过、不通过)。及格以上(含及格)的或通过的为合格,学生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方式和总评成绩构成,由课程教学大纲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考核时间冲突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以在考核前提交缓考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因突发紧急事件无法在考核前办理缓考手续的,可在考核前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向任课教师和学院说明情况,课程考核后1周内补办。
以虚假事实或理由申请课程缓考的、未参加课程考核且未办理缓考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缓考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与该课程下一次的补考或正考同卷同时进行。缓考的课程以实考成绩(或卷面成绩)作为总评成绩。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必须重修;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可以复修。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可以重修或申请放弃,放弃的课程总共不得超过3门次。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以及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系统报名补考,未报名或报名未参加补考的视为放弃补考机会。百分制成绩为60~80分的(不含80分),按60分计;为80分以上的(含80分),按75分计。五等级制成绩为“及格”或“中等”的,按“及格”计;为“良好”或“优秀”的,按“中等”计。
第二十四条 重修的课程,学生须在教务系统重新选课。重修的课程停开的(仍须重新选课),学生直接参加学校安排的补考或缓考课程考试。重修课程考核仍不合格的,必须继续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不及格”或者“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务系统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考核成绩和成绩说明。申请缓考的,标注“申请缓考”;取消考试资格的,标注“取消考试资格”;通过补考、缓考、重修、复修取得的成绩,分别标注“补考”“缓考”“重修”“复修”;旷考、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分别标注“旷考”“违纪”“作弊”。
第二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GPA)的计算方法:
1.平均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2.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
3.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免修和采用两等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不参加平均学分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五等级制、百分制和课程绩点对应关系见附表。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学习能力与质量的综合评价指标之一。
第二十八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或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经学院审核认可后,可以代替所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应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科技活动、社会实践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折算为学分,经相关部门和学院审核认可后,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条 学生退学后3年内重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我校录取取得学籍的,其在退学前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符合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予以认可。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后,其所在学院应按时打印学生学业成绩单,盖教务处成绩审核章后,按照相关部门存档要求与其它材料一并提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和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民族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的成绩记载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学生结业后两年内申请补考或重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经2021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本科生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京教〔2019〕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克拉玛依校区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文件。
附表 五等级制、百分制和课程绩点对应关系
五等级制 |
百分制 |
课程绩点 |
备注 |
优秀 |
95 |
4.5 |
|
良好 |
85 |
3.5 |
|
中等 |
75 |
2.5 |
|
及格 |
65 |
1.5 |
|
不及格 |
<60 |
0 |
按40分计算平均学分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