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大学(北京)职工加班管理规定
印发《石油大学(北京)职工加班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经2001年第14次(总第11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知,现将《石油大学(北京)职工加班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石油大学(北京)
二OO二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人事 劳资 规定 通知
发:人事处(1)、财务处(1)、归档(2)
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秘书科 2002年1月9日印发
校对:李力 打印4份
石油大学(北京)职工加班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1995年8月28日)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
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假日
1.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国家法定假日全年共计10天(即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每周休息日为2天。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如:国际妇女节、少数民族节日等)。
3.寒暑假
在职教师执行寒暑假带薪休假制度;其他职工适当安排寒暑假带薪轮休:寒假2周轮休,暑假3周轮休;校属企业、后勤服务总公司原则上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休假的有关规定。
三、加班
(一)平时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42条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方可组织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为了完成突发性工作任务,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仍需继续延长时间加点工作者;
4.定员不足,实行三班倒班的职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加班的职工,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安排补休。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其标准工作日与基本工资折算计发加班费。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职工工作时间,加班时间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时限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加班
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学校依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办理。
(三)寒暑假加班
1.在寒暑假期间,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的本岗位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含组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因公出差等),均不能计为加班;
2.校机关及教辅单位在确保完成岗位规定的职责前提下,按学校规定安排职工寒暑假轮休。轮休不足者,在不影响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首先考虑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者,可申报加班。
(四)节假日值班
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安排干部值班,不属加班范畴。
四、加班费标准
1.《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日工资标准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基本工资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20.92天。
2.我校职工在平时延长工作时间与休息日加班者,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补休不足者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折算计发加班费。
3.在寒暑假加班者,每日按20元发加班费。
4.特殊岗位人员值班参照相关文件另行规定。
五、申报加班费程序
1.二级单位就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说明加班事由和不能安排补休的原因及加班时间、天数,并附加班人员名单。
2.二级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4.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发放加班工资。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