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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30 

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 分类: 归集处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一、 提取范围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二、提取总额度

     (一)各种提取情形的提取总额度及提取次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附件1)规定执行。

      (二)控制提取总额度的原则

  1.夫妻双方各自的累计提取限额之和不能超过提取总额度。

      夫妻双方按以下规定区分提取的先后顺序。先提取的职工在提取总额度内,可自行决定自己的“累计提取限额”。

      购房未贷款的,在购房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贷款购房的,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产权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自建自住住房的,宅基地权属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夫妻双方没有额度限制,提取也不分先后。

  2.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度不得超出因突发事件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三)利用《提取记录单》控制提取总额度的方法

     1. 符合“提取范围”中所列(一)、(五)、(六)、(七)、(八)情形的,在首次提取或已提取但未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附件2,简称《提取记录单》)时,必须填发《提取记录单》,确定职工累计提取限额,并记录历次提取金额,确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提取限额;以后提取时,必须出具《提取记录单》才能办理。

     2. 《提取记录单》所列“职工本人储蓄账户的账号” (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开户的,需是建设银行卡、折的账号)必须准确填写,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资金将指定转入该账户。

     3.《提取记录单》是重要的提取证明,职工必须妥善保管。丢失补办时,必须重新提供办理首次提取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

三、提取证明材料

     (一)各种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规定执行。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的,不能办理提取;能够提供其他已购房证明材料替代的,应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

     (二)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后提取时,持有《提取记录单》的,只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单位经办人员可为多名职工办理提取。

     (二)单位进行初审予以核实。除证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3),并组织职工填写《提取记录单》。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1.购房未贷款的;

             2.贷款购房的;

             3.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目前职工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建设银行卡、折)的,可划入该账户。

              2)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4)上签字同意后,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管分中心装订,银行经办网点只负责审核、装订《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提取资金入卡时进行身份证号校验。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集中封存户提取;

         6.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可由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询证明单位已注销的,可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2)单位不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7. 集体提取;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单位可办理简化集体提取:

          1)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的;

          3)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在建设银行网点开户的,需是建设银行卡、折),并由银行经办网点负责身份证号校验。

      (二)因特殊情况,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本人同意,即职工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名,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后,银行经办网点负责审核单位所提供结算账户,该账户必须为单位登记或核定时提供的、已在系统中备案的单位结算账户,才能办理转账提取,且单位应承担足额支付给个人的责任。

六、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有关规定

      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委托贷款经办银行申请,由经办银行定期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职工申请和办理的具体操作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包括突发事件).doc

  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第二版).doc

    3.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doc

  4. 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doc

  5. 集体提取证明.doc

  6. 集体提取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