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了便于管理,对于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的学生补助发放工作,现规定如下:
1、研究生院负责管理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核定名单,制定每月学生补助标准;
2、研究生院负责向财务处、博士生导师提供博士生名单、每月发放的学生补助、发放学生补助的总额、发放补助的起始及截止日期、农行卡号(北京地区),如博士生的信息有变动,应由研究生院向财务处提供相关纸制说明;
3、博士生导师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纸制名单及补助额,持本人科研经费卡到财务处进行转帐;
4、财务处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名单,核实后每月定期发放延期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的学生补助,直至发放完毕博士生导师科研经费转帐的总额。
5、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其他相关问题,由财务处和研究生院协商解决。
财务处
201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