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研项目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中石大京校〔202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守正创新、管理和服务工作提质增效,学校设立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研项目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鼓励支持教职员工开展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相关理论和工作研究。为规范项目管理,发挥项目创新理论、服务发展、推动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经费主要由学校专项拨款设立,每年拨款额度为10万元。
第三条 本基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支持对学校改革和发展、学校办学中的热点和难点有指导意义、创新思想的研究,支持有助于促进学校治理体系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提升的研究,支持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提高其实效性、针对性的研究等。
第四条 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研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在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基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实施。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五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以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的方式,明确优先支持的领域和范围,通过自主申请、单位审核、集中评审的形式择优立项。重点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项,完成时限一般为两年;一般项目每年立项不超过20项,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
第六条 本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政工团专职人员和其他热心于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的人员均可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中青年干部和教师。
(二)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副处级以上干部教师,应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和需求,带头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第七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可以参考年度课题指南所列研究方向拟定研究课题进行申报,也可以结合学校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自拟研究课题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为保证精力投入,申请者每年只能申请一项负责项目。承担本基金项目尚未结题的,不得作为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的本基金在研项目数量不超过两项。项目已获上级或学校其他基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本基金项目。
第九条 秘书处在申报截止后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交工作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回避等原则,提出立项评审意见。工作委员会主任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秘书处协助工作委员会发布获批立项通知。自拟研究课题批准立项数不超过年度获批项目总数的30%。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在项目立项后按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秘书处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负责人因岗位变动、离职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从本单位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或从项目组成员中确认一名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变更负责人的要在秘书处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资金使用和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等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名称和研究内容等。对未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项目采取终止、撤销等措施。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经费资助额度和研究需要编制课题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使用经费,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为4000元。经费分两期拨付,立项后拨付第一期50%,中期检查后拨付第二期50%。项目经费超支不补。
(三)经费参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要求使用,范围包括研究中发生的印刷费、版面费、文献资料费、书报杂志费、耗材费等。
(四)项目经费使用期限为项目的完成时限,从在财务处设立经费项目之日算起。项目获批延期的,经费使用期限同步延长。经费最长使用期限不超过项目结题后6个月。
(五)对未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使用经费的,学校将追回经费。由于执行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被终止或撤销的,学校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时限及资助金额不随项目负责人变更而变动。项目经费负责人随项目负责人变更而变动。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十五条 本基金项目每年组织结题验收一次。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完成的截止日期之前,将填写的课题结项申请书、结题报告及项目最终成果等送交秘书处办理鉴定结项手续。秘书处协助工作委员会组织验收会,对项目进行集中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要求:
(一)项目结题时必须围绕本项目在中文期刊(重点项目在社科类核心期刊)或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公开发表至少一篇项目相关理论文章;或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内参或门户网站刊发项目相关理论文章;或项目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工作制度、政策举措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示推广,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评选中获得表彰奖励。
(二)结题成果与项目主题关联度不大的,不予结题。同一项成果只能在本基金一个项目结题中使用。
(三)不满足重点项目结题条件、满足一般项目结题条件的重点项目,可申请按一般项目结题。重点项目按一般项目结题的,学校将视情况收回部分经费。
(四)项目相关文章尚未见刊,但收到用稿通知的,可以申请结题;批准结题后,须在下一年度结题验收时提供最终见刊文章;届时仍未见刊的,将撤销结题。
第十七条 对于研究期满无法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实行一次延期、到期清理制度。所有项目只限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届满后仍未完成的,秘书处协助工作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清理,视研究成果完成情况分别予以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处理。被终止项目和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本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所取得的成果与教学成果同等对待,并作为项目组成员工作考核、职称评定、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成果公开发表前,须报所在单位审查审批;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须报秘书处审查审批;未经审查审批或审查审批不通过的,禁止公开发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原《党建、思想教育与行政管理科研项目基金管理办法》(中石大京校〔2009〕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