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党〔2012〕15号
(2012年第5次(总第5次)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精神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挂靠学校及各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等)面向校内师生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以下简称为报告会),以及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等活动(含在互联网上举办的上述活动)。
第二条 学校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告会在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中的作用,使各类高水平的报告会、研讨会和讲座成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平台。
第三条 举办报告会必须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决反对利用报告会宣传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报告会实行一会一报制,须严格履行以下申报审批和备案手续。
1.凡面向全校师生举办的报告会,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2.各单位组织的面向教师的报告会,由各二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3. 学生工作部门,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学生的报告会,由学生工作部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4. 各学院(含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组织的面向学生的报告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学生工作部审批,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5.各单位在敏感时期举办报告会或举办内容涉及敏感问题的报告会,在履行上述手续后,必须由党委宣传部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6.邀请境外人员担任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规定执行,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7.在校园网上举办报告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7〕16号)精神,纳入互联网专项管理范围,统一归口党委宣传部审批。
8.主办单位要如实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提前一周报请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五条 本校人员被邀请到其他单位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的,必须经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参加上述活动的人员,要提出明确的政治纪律要求。
第六条 主办单位必须事先对拟请报告人、讲座人的有关情况、思想政治倾向及报告会和讲座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如有必要,要事先征得拟邀请报告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同意;如发现报告人、讲座人有思想政治倾向问题或报告、讲座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的,不得举办。
第七条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报告会的组织协调、秩序维护,必要时邀请保卫处协助。如发现报告人在报告、讲座中传播、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消除不良影响,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同时向报告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八条 主办单位不得擅自邀请校外媒体,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事先报请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安排。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流向社会。校内媒体对报告会等进行宣传报道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导向,对于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或报告内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不予报道。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严格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者擅自出借场地影响校园稳定的,将严肃追究主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