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体制,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强化教学管理、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参照学校《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工作条例》,结合我院本科教学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遵循一定的工作原则和程序,由专门人员对影响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的总称,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落实教学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
第三条 学院成立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督导组是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履行学院教学督导职能的机构。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由各系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后,学院聘任。聘期二年,可连续聘任。在聘期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增补人选;对未能履行职责者或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教学纪律者,学院可提前解聘。
第五条 督导组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督导组工作。督导组秘书由学院本科教学秘书兼任,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督导组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组长由督导组组长指定。
第六条 督导组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关心本科教学事业的发展建设,师德高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
(二)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工作经验丰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教学评估能力。
(三)身体健康,处事公正,能正常参加教学监督、检查、评估及指导工作,敢于发表意见。
(四)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或退休教师,退休教师年龄一般不宜超过70岁。
第七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讨未来重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学院督导组应加强与学校本科教学督导专家组的工作交流,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联动机制。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九条 督导组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和“以导为主,以督为辅,督导结合,重在指导” 的工作原则,按照“检查督促,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指导改进”的思路开展工作。
第十条 督导组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与各系密切配合,依据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完成教学督导的各项工作,其具体督导工作职责:
(一)监督与检查
通过听课、访谈、召开座谈会、查阅材料和参加教学检查(包括开学初、期中和专项教学检查)等方式,对主要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大作业)与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建设(包括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及教材建设等)进行质量监控;对教师教学质量、师德师风建设、学风建设及教学管理进行监督。
(二)评估与评价
负责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和专业等专项评估、主讲教师资格认定、首次课评估、教师本科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以及品牌课评审等工作。
(三)调研与咨询
针对学院教育教学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学院提供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外交流,组织召开本科教学督导工作会议,为提高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建言献策;参加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分析报告会,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建言献策;参加教学质量管理文件咨询会,为完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反馈与督改
对在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并向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及教师个人进行反馈,指导和监督其整改。
第十一条 工作要求
(一)按照学校教学督导工作总体要求,督导组与各系主任、专业负责人在开学初协商制定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及具体事项的工作方案。
(二)加强课堂教学督导。督导组应根据近三年的教学状态、统计数据和各方面反馈的信息制定学期督导听课计划。督导听课结束后,要及时向各系和教师反馈听课意见;对于授课存在较多或部分较为严重问题的教师,督导组要督促各系对其开展帮扶,并进行跟踪听课。
(三)加强教学规范执行情况的督导。督导组要对期初、期中教学自查内容进行抽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安排不少于2位专家。
(四)督导组成员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五)督导组成员应加强与青年教师交流,帮助其分析教学存在的不足,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六)督导组全体成员要加强自身学习。认真研究高等教育发展形势、熟悉学校、学院与教学相关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文件;积极参加高校教学督导培训和交流,学习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不断丰富教学督导工作的形式和内容。
(七)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学期初、学期末各一次,原则上全体督导专家必须参加。学期末,督导组要对本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其中应包括对教师教学状态、学生学习状态的评估,以及对校、院教学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八)督导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容许不得散布或向相关人员透露督导专家组会议讨论内容;严格遵守教学纪律,维护专家组形象。
第四章 工作权利和待遇
第十二条 督导组成员有听课权、查阅相关教学存档材料的权利、对被督导对象现场调研的权利,被督导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需要的材料。此外,督导组还有建议权、要求督导对象反馈整改情况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年度岗位考核聘任时,对督导专家承担的工作作为社会工作量予以认定和绩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