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文件
中石大京党〔2018〕22号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关于印发《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校区党工委,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学校2018年第18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中央纪委和教育部、北京市相关政策要求为遵循,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和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加强源头治理,营造良好的校园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
2.工作原则。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坚持动辄则咎、及时纠偏,防止破法。对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对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依纪给予重处分和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党员干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坚持反腐惩恶、除恶务尽。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发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做好案件检查、纪律处分和案件移送,确保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注重宽严相济、教育感化,对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综合考虑其情节性质、后果影响、悔错纠错等情况依规依纪妥善处置;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感化教育的作用,做好挽救、转化工作,使犯错误的同志及时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重建忠诚。
3.目标要求。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通过严明纪律,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管住全体党员,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切实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二、加强日常监管,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4.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学校各级党组织、党政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的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困难。学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要定期与各学院、研究院、职能部门及直属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与分管部门、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修缮、物资采购、后勤管理、资产管理与校办企业等领域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重点谈心交心。各二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与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各二级单位的其他处级领导干部每年要与职责范围内的干部、党员进行一次谈心活动。
5.扩大约谈函询覆盖面。接到群众对党员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或者举报内容比较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或有必要以这种方式就群众关注的问题提醒、提示被反映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找被反映人当面核实或进行函询,让其把问题讲清楚。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由其所在院级单位党组织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函询方式予以了结的,党委书记或分管(联系)校领导要对被函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学校党委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函询结果进行核实验证。
6.有效运用谈话、批评教育等组织措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由党委书记、校长或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对其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其他党员干部出现上述问题,由分管(联系)校领导或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党员干部出现轻微违纪问题,但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或虽不构成违纪但群众反映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由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视具体情况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纪委书记、分管(联系)校领导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书面说明或检查,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参加。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同时,对于因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工作出现管理漏洞或廉政风险的,应督促相关党员干部和二级单位及时纠正偏差或限期整改。
7.适时开展通报批评、民主生活会上自我剖析。对经核查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巡视或巡察中发现违反党纪党规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党员干部,要在一定范围的内部会议上对其点名批评。同时,有关人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就相关问题作批评和自我批评并提出整改方案。
三、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
8.给予轻处分。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和线索,纪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发现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性质较轻的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对于非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校内警告或记过处分。
9.进行组织调整。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或履行职责不利、失职失责,或错误性质比较严重、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干部,党委组织部、纪委根据其违纪事实、性质和危害,依规依纪向学校党委提出调整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调整建议。对具有一定代表性、倾向性和警示意义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提高审查时效,让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少数
10.给予重处分。对于违纪问题的性质比较严重的党员,提高审查时效,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相应处分。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未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或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后的党员,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务。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对于非党员领导干部或监察对象存在较严重的违纪问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
11.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给予重处分的领导干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撤销党外职务、降职降级等重大职务调整。
五、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2.突出查处重点。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特别是三类情况集于一身的,要作为重中之重。
13.做好纪法衔接。对于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干部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对司法机关已经处理的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党员干部,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时做出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
六、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14.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党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支持纪委开展工作。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分管领域和职责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干部健康成长负责。要按照《推进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程记实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记录谈心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工作,把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指导各级领导干部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好局面。
15.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学校纪委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聚焦党的“六项纪律”,严肃监督执纪问责。纪检干部要敢于担当,不断增强履职能力,在大是大非和原则性问题面前保持定力、旗帜鲜明、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16.建立长效机制。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不断完善谈心谈话、函询、民主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指导督促各级党组织不断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要综合利用日常监督、专项整治、检查考核、满意度测评、校内巡察、线索处置与纪律审查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师生群众身边的“微腐败”,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
17.强化追责问责。学校党委、纪委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追责问责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
18.强化检查考核。学校党委将各院级单位党组织和职能部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相关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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