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文件
中石大京党组〔2018〕17号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校区党工委,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学校2018年第22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
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调动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校级领导干部的兼职管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咨询专家、顾问等职务。
第四条 处级干部兼职管理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干部未经审批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机构兼职。经批准兼职的,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分层分类原则。区别不同情况,支持干部按规定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支持干部按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主动承担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三)有利于工作原则。干部兼职应有利于学校工作的开展,要正确处理好管理工作与兼职工作的关系,确保把主要精力投入本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兼职数量和兼职取酬
第五条 处级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一般不超过3个;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或企业等机构兼职一般不超过2个。校办企业总公司处级干部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六条 处级干部兼任的高水平学术期刊编委、各类学会委员等学术职务,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第七条 处级干部按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如实报告并全额上缴给学校,按有关规定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全额奖励本人。
第八条 处级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章 兼职审批和管理
第九条 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兼职,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中国石油大学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兼职单位邀请函、本人对于兼职必要性的说明等材料,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条 处级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的,要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意见。涉密岗位的处级干部兼职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要听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继续兼职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2届;所兼任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处级干部在退休或不担任处级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不得以兼职为由,变相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兼职相关奖励,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兼职取酬情况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党纪党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实施细则》(中石大京党纪〔2013〕3号)自动废止。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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