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文件
中石大京党〔2018〕55号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关于印发《巡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克拉玛依校区党工委,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2018年第29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将《巡察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8年11月7日
巡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学校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和上级要求,学校党委实行校内巡察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实现全覆盖。学校党委履行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中央和上级关于巡视(巡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化政治巡察,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把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基层,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巡察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检监察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并作为党委工作部门,配备办公室主任等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巡察办的职责:
(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规划、计划和方案;
(三)对巡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
(四)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下达并督促完成巡察整改任务;
(五)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设立巡察组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一般由5人左右组成,设组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察组构成及组长、副组长人选由巡察办根据每次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确定并授权。
第十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于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被巡察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巡察工作。巡察组组长一般不得参加对本人曾长期工作过的单位(部门)的巡察。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是:
(一)学校各学院(研究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学校机关党委、直属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对象可适当延伸。
第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贯彻上级和学校决策部署不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存在领导干部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以及人、财、物管理或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制度不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不到位、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存在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不到位,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存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四风”问题禁而不绝,以及损害师生合法权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慵懒懈怠、消极应付、不作为,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侵犯群众知情权等问题;
(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和监督检查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巡察重点内容或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部门)下属的科、室、系、所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单位(部门)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做个人表态。
第十七条 巡察期间,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察组可以将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规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察单位(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开展巡察前,巡察组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研究制定巡察方案,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巡察办备案后,向被巡察单位(部门)下达巡察公告。
第十九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围绕巡察监督内容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和相关材料,为开展巡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巡察监督。
第二十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部门)后,应向其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巡察了解时间一般为2-3周。
第二十一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应当及时向被巡察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察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场签收反馈意见。
第二十四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巡察单位(部门)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建立工作台账,于2周内将整改方案、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报送巡察办,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整改报告应如实反映整改落实情况、工作举措、工作实效,以及中长期深化整改工作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察组会同巡察办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后,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及其他相关人员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党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优先办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组织部门要及时处置巡察移交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巡察转办事项,办理情况要于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
第二十七条 巡察办应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部门)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部门)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将巡察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对各单位(部门)年度考核与奖励问责、干部考核评价与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被巡察单位(部门)在全面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和特色,要宣传推广。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察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对反映问题的干部师生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六)其他干扰巡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被巡察单位(部门)的干部师生发现巡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察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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