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控决策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地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主要内容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的规律,符合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办学理念,实行学院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要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依靠师生共同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凡列入“三重一大”的事项,在经过有关程序后,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决策讨论决定。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须按照相应的议事规则执行。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以及关系教职工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巡视巡察整改落实,责任追究等重要工作;
4.学院发展战略与规划、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5.涉及学院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
6.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7.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8.学院下属单位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及人员编制;
9.涉及教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奖励、职称职级评定等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11.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向上级或主管部门推优选先及学院的各项奖惩事项;
13.学院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1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凡是学院中层(不含)以下干部提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系、中心正副职、行政正副科和工会领导成员等干部的提名;
2.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学院管理机构的提名;
4.学院及院级以上党代会代表的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凡是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包括科技文化交流、学术活动、合作办学等)及对外投资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重要变更、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及其重要变更、不动产的购置;
5.学院大型庆典、纪念等活动;
6.其他需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学院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凡是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支配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2.预算外3万(含3万)元以上的资金及办公经费等的使用;
3.学院对外的重大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简称联席会议)是实行院长负责、院党委监督保证体制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是促进党政协调,实现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联席会议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院党委会决定学院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必要时可吸收系主任、工会主席、团委书记以及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等其他人员列席。参加党委会成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正副院长、支部书记列席。
(三)民主决策程序
1.对于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对涉及学术领域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先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4.按照有关规定,对于重要干部的任用,在对拟任人选进行组织考察过程中应听取学院纪检委员的意见,在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前,要征求学院纪检委员的意见。
5.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学院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第一步:提出提案,坚持一题一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成员一般要提前准备和提出所需决策问题的提案;
第二步:召集会议充分讨论。一把手召集决策人员对提案充分讨论;若决策中存在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所涉及参与决策人员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步:表决,表决的形式可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议决事项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特别重大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要采取票决制;
第四步:通过表决。超过表决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人员同意的提案方为通过;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五步:详细记录表决结果,特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三、决策执行与监督
1.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由党委书记或院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2.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学院党政办公室要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办制度,负责跟踪督办“三重一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院领导汇报。
4.学院纪检委员应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5.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校务公开办法、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由学院党政办公室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四、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1.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全面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对学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负总责。
2.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对未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院系中心主要负责人,学院提出批评或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分清责任,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5.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6.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发布的《地球科学学院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7.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地球科学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