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sj.moe.gov.cn/n2/1/1006/1114.shtml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2018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法律依据】
为提高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专业化水平,保证学历学位认证的科学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章的规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留服中心”)特制定本评估办法(简称“本办法”)。
第2条【目标】
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满足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获得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升学、就业及参加各类资格考试等实际需求;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单位和招生单位鉴别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提供相关咨询意见。
第3条【原则】
留服中心遵循公开公正、客观独立、科学诚信的原则开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
第4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他国有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高等教育机构所颁发的资历证书。
第5条【认证内容】
学历学位认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为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二)为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提供认证;
(三)为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四)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书。
第6条【提供认证范围】
留服中心仅对下述证书提供认证服务:
(一)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三)在台湾地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四)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第7条【暂不提供认证范围】
以下国(境)外证书暂不在学历学位认证范围内:
(一)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书;
(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四)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五)违法或违规获取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以及不被所属国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六)跨境远程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七)国(境)外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8条【修改条件】
留服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学历学位认证的评估程序、办法乃至认证结果的类型、格式和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章申请与信息管理
第9条【申请方式】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可采用网上提交或网上提交与书面递交相结合的方式。
为方便留服中心与有关机构进行文凭证书的真实性核查,申请者在正式提交认证申请的同时需签署核查授权声明。
申请者使用留服中心提供的服务时,须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注册并同意《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使用协议》。
第10条【申请材料】
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需要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留学期间使用的旅行证件(如未出境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薄的身份页);
(三)一张二寸(或小二寸)证件照片;
(四)已签署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核查授权申明。
(五)留服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或相关境外机构为配合核查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11条【申请确认】
留服中心在接到申请者正式提交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后,会发给申请者确认通知,并告知申请者认证进度的查询方式。
第12条【真实性申明】
留服中心有权要求申请者提供学历学位认证所需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因申请者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或材料而致使留服中心得出与事实不符认证结果的,申请者须独自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后果。
第13条【补充证明】
在认证评估的过程中,留服中心可根据需要要求申请者提供补充信息和材料。
第14条【评估期间】
留服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和调整各国(类)别所需的评估期间。如因不可抗力造成认证评估期间延长,留服中心将通知申请者,并告知评估期间延长的具体原因。
第15条【收费依据】
留服中心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者收取认证费用。
留服中心对于因提交虚假信息或材料等原因而不能通过认证评估的申请者,不退还其认证费用。
第16条【信息保护责任】
留服中心依法保护申请者提交的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中的非公开信息。
第三章认证结果
第17条【认证结果的内容】
留服中心出具的认证结果包括:
(一)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
(五)暂未认证通知单;
(六)留服中心出具的其他认证结果。
第18条【救济途径】
如果申请者对认证结果持有疑议,可在收到认证结果后的12个月内申请一次免费复核,留服中心将依据本办法对认证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在完成后告知申请者复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申请者在收到认证结果12个月后对认证结果提出疑议的,需按流程向留服中心重新提交认证申请,并按照学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缴纳认证费。对申请材料没有实质性重大变化的第二次认证申请,留服中心可拒绝受理。
留服中心针对同一申请仅提供一次复核。
第19条【可在线查询期间】
留服中心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6年1月1日以后、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08年8月1日以后、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中于2013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认证书,可在留服中心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
如果认证结果在网上无法查知或网上查询的信息与纸质认证结果不一致,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可通过书面来函的方式查询特定认证结果的真实性。
第20条【客观条件的限制】
如有留服中心无法通过核查确认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的相关信息,或认证评估遇到阻碍的情况发生,留服中心可对相应认证申请出具暂不认证通知单。
第21条【认证内容外的事项】
留服中心有权对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内的项目开展认证评估工作。对非认证内容和认证范围以外的项目,留服中心不提供认证评估服务,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22条【认证撤销】
在认证结果出具以后如发现申请者提供了不实信息或者虚假材料,或者颁授文凭证书的机构因各种原因撤销了文凭证书,或者发生其他与已出具认证结果相违背的事实,留服中心可对相关认证申请发起复核,依据复核结果修改或撤销认证书.。
第23条【违反真实性后果】
因申请者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材料或不实信息导致认证结果与实际情况偏差的,留服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并依据《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涉假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拒绝受理涉事人员提出的任何认证申请,并保留诉诸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涉事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涉假行为申请人将被纳入“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涉假行为黑名单”,留服中心与征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并针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涉假行为建立联合惩戒制度。
第四章其他
第24条【解释权】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本办法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25条【施行时间及效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系依据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标准(试行)》(简称“《标准》”)修订。
留服中心在本办法生效前出具的认证结果仍适用《标准》。本办法生效后尚未完结及新提交的所有相关申请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生效后,留服中心之前出具的认证结果如需复核,不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可依照本办法执行;符合《标准》的,留服中心依照《标准》执行。
http://zwfw.cscse.edu.cn/cscse/xlxwrz/zxtz25/394143/index.html
关于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取消纸质认证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5月09日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次数:7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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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认证服务流程,改进“互联网+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的工作,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预计将于2019年5月下旬完成升级改造。届时我中心将不再为申请者提供纸质认证结果,改为统一发放标准版式文档格式的电子证照认证结果。同时,电子证照认证结果中,认证编号格式也有所调整,改成12位数字编号。
如广大申请者在升学、就业等事项中仍需提供纸质认证结果作为存档依据的,可自行打印带有电子签章的电子版认证书,经过在线核验后,与原纸质认证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特告,感谢社会各界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敬请关注我中心政务平台上线具体安排。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2019年5月5日
http://www.moe.gov.cn/srcsite/A15/s3263/200503/t20050325_80028.html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通知
教学〔2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坚定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勤奋学习,强健体魄,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我部对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89)教政字003号〕作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方、各部门转发所属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