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名单 |
[
发布日期:2009-12-11
] 2009年度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即将发放,现将享受补助的条件和补助发放办法公布如下: 一、享受补助的条件:
1.独生子女家长为本校在编教职工;
2.独生子女关系在本校,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或独生子女关系转移介绍信在学校计生办保管的教职工; 3.独生子女在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即1991年1月1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 二、补助发放办法: 1.补助金额:独生子女每人240元; 2.夫妻双方都为本校职工的教职工把医药补助计入女方工资。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双胞胎的教职工只发放一个子女的医药补助。 3.2009年独生子女医药补助费计入2010年1月工资。
现将2009年独生子女医药费补助发放名单予以公布,公示期为2009年12月14日
附件1:1212.xl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