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 发布日期:2010-12-08  ]

    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
    1
、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
、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不含支架手术)。
    3
、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各种原位癌;除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4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
、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
、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
、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毒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
、截瘫:指由于中枢神经系统或脊髓疾病(脊髓或脑原发疾病,包扩脊髓良性肿瘤、脊髓空洞症、大脑瘫、脊髓血管瘤)所致肢体感觉运动障碍及两便功能障碍者。
    10、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离断。
    11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一组中枢神经系统及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需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条件。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60周岁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三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患重大疾病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返还。
    3
、互助费的标准为90元。
    4
、在同一互助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四份本计划。
    5
、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必须一致(同一单位参保职工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满申请续转,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其保障责任按照保障计划执行。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含30天,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免责期,免责期内发现患有保障范围内的11类重大疾病,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从31天至90天内为减责期(含90天,以入院治疗日期为准,恶性肿瘤类以病理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减责期内发现患有保障范围内的11类重大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500元慰问金(每份),保障责任终止。
   
互助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
   
二、对参加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所属种类疾病领取互助金的权利。
   
三、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11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患病会员可以一次性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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