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实施《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细则
[ 发布日期:2007-11-07  ]

第一章 总则

一、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我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院(系)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确保校、院(系)教代会制度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 石油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院(系)教代会代表团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参与学校和院(系)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三、 教代会和代表团必须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依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和院(系)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在维护学校和院(系)的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五、 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学校体制改革方案以及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并提交教代会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与教职工关系十分密切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如教职工聘任制和教职工奖惩办法等,则需要广泛征求和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由全体代表大会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 参与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如学校的分房办法、公费医疗改革方案等的制订,并提交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 评议和推荐先进模范,协同党政有关部门推荐、评议、监督干部。


六、 教代会代表团的职权是:
(一) 参加院(系)重大决策事项的讨论,代表本单位教职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参与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事项实施方案的制订,广泛征求和听取院(系)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教代会代表团的意见和建议;
(三) 评议和推荐本单位的先进、模范,推荐和评议本单位的干部。

 

第三章 学校行政和教代会


七、 行政与教代会同属学校党委领导,两者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八、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按照本《细则》对学校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严格执行教代会制度,认真听取和研究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教职工的提案,对合理的、经过努力有可能实现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九、 教代会对校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如有异议,经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出,可要求校长作进一步的说明、解释,必要时可要求学校行政重新予以考虑或作出新的决定;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决议若有不同意见,可向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出,由教代会重新予以审议,或通过协商,在取得大多数代表的共识后,作出新的决议。

十、 教代会对于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学校工作,经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出可要求校长或学校行政部门领导介绍情况,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校长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可向教代会提出要求,动员全校教职工予以配合和支持。

十一、 一旦出现经过学校行政和教代会之间反复协商仍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事项,经学校党委批准,校长可试行行政提出的方案。试行一个阶段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提交教代会讨论,或同意继续执行,或作新的修改。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代表团

十二、 教代会代表由所在单位工会小组提名,经各单位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征求意见,由单位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为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十三、 以院党委、总支(分工会)范围为单位组建教代会代表团。经同级党组织推荐,由单位全体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校教代会代表和院(系)教代会代表团实行常任代表制,任期为五年。

十四、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 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不谋私利,秉公办事,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待和处理问题:
3、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能较好地完成岗位任务,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 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和帮助群众,乐于为群众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 能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的疾苦,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五、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提案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3、 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 有审议教代会的工作和对教代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十六、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素质和能力;
2、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 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成本职工作。

十七、 学校教代会各代表团的成员,是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当然成员。各单位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负责领导民主参与和监督工作,并参加该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讨论。各院(系)行政领导每学期要向代表团报告一次工作;教代会代表团每年要对行政的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并向该单位的全体教职工汇报代表团的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和教代会常设委员会

十八、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院(系)教代会代表团全体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决策的最终机构。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并实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制和设立四个常设委员会。

十九、 第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十、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改选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大会主席团要有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产生后的全体代表会议,则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

二十一、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成员由各代表团团长、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若干名工人代表组成。组成成员需经代表大会代表讨论通过。教代会代表团团联席会议,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代表团团联席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二十二、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 承担大会闭幕期间,遇到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协商处理,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但对与教职工生活福利有关的重大事宜,则需广泛征求各单位代表的意见,在获得半数以上的教职工认可后,方可作出决定;
2、 领导和检查教代会常设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3、 沟通学校行政领导与群众的情况,反映教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要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4、 讨论和确定每次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

二十三、 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要,教代会设立四个常设专门委员会:学校教学、科研咨询委员会(七名委员组成);学校改革方案咨询委员会(十七名委员组成);民主管理委员会(二十七名委员组成)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八名委员组成)。专门委员会需经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第六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二十四、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 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 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和常设专门委员会活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 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的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二十五、 学校行政应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七章 附则

二十六、 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本《细则》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党委批准,颁布施行。

二十七、 本《细则》如遇有与将颁发的全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相矛盾之处,以全国《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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