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工〔2020〕1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关于印发《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020年1月6日
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工会经费使用,做到“用的合理,群众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北京市总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来源
第三条 校工会经费来源
(一)拨缴经费收入。学校行政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缴纳的会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活动补助经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行政下拨的专项活动补助经费。
(五)其他收入。学校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分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本部门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下拨经费收入。校工会根据工作需要下拨给分工会的专项活动经费(如教职工小家建设费等)。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分工会获得校工会或上级工会表彰的奖金。
(四)其它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误餐费,参照学校工作餐标准。误餐费不能发放现金,在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或者集中采购食品分发。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但人均不超过100元。
工会组织开展春节联欢会、茶话会等节庆活动,奖品参照文体活动参与奖执行,可为全体参加人员发放参与奖,参与奖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0元。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市属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北京地区:八达岭—十三陵)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进行慰问,由分工会发放价值不超过200元的慰问品一份;在职职工父母去世由教职工所在工会小组申请、分工会核实、分党委书记签字后上报,经福利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校工会发放500元慰问金,其他情况慰问标准参照《服务教职工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中石大京工〔2017〕1号)执行。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和二级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四章 工会经费核算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专人记账,日常会计工作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收入款项必须上交工会财务并开具收据,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工会财务负责人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校工会使用工会经费支出时,金额5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后,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签字;5万元(含)以上由经办人和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后,工会主席审核签字。
各分工会使用工会经费支出时,金额1万元以下由经办人签字后,分工会主席审核签字;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由经办人和分工会主席签字后,工会常务副主席审核签字;5万元(含)以上由经办人、分工会主席和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后,工会主席审核签字。
第十四条 发票抬头填写“中国教育工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委员会”,不可涂改;发票的内容、单价、数量等基本要素必须齐全和真实,必要时附明细清单,石大工会的纳税人识别号为81110000737670391K。
报销1000元(含)以上发票需附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报销金额原则上与发票合计金额一致,报销金额小于发票金额需附情况说明并由分工会主席签字。
使用工会经费支出1000元(含)以上时须使用银行汇款支付,由经办人履行正常签字手续后到工会出纳处办理。
业务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及时报销,如有特殊情况请附说明;当年12月发生的业务票据在次年1月报销完毕,其它跨期发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工会财务报销时应附活动通知或新闻及必要的说明。单笔金额超过1万(含)的支出须附合同。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使用,必须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年终略有结余”的原则,把有限的经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工会自身建设等工作,用于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群众活动。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
第五章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十八条 校工会指定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性与完整性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点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对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资产管理员和会计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条 对于已达到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且无维修、保存价值的固定资产,校工会将按规定申请工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报废申请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工会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对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和学校财务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审议通过会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三条 切实发挥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管理。校工会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工会委员会第六次(扩大)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工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工〔2014〕2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党政办公室 2020年1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