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师生员工:
目前我国控烟要求日趋严格,控烟工作逐步加强,《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切实落实“高等学校教学区、办公区、图书馆等场所室内全面禁烟的要求,全面推进无烟学校创建活动”。《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于2014年11月28日表决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室内全面禁烟和各类吸烟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请全校师生认真学习落实相关规定,进一步巩固我校无烟校园建设成果。
重点条目摘录如下:
1、针对个人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第十四条 个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2、针对单位的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第十五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或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