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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鸣谢办法

来源: | 作者: | 摄影: | 发布日期:2018-06-14 |

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会接受捐赠鸣谢办法(试行)

为对向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表示感谢,鼓励更多关注和支持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育事业发展的单位、团体和各界人士积极加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中,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款物,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者,基金会依据捐资额度采取不同方式予以鸣谢:

(一)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赠信息收入捐赠纪念册并在基金会会网站上公示;

(三)举办捐赠仪式;

(四)获得捐赠项目冠名权或留名权;

(五)制作宣传册、宣传展板,举办专题报告会;

(六)在学校网站、刊物和基金会网站发布捐赠新闻,宣传捐赠事迹;

(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可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等资源;

(八)其他鸣谢方式。

第二条 凡有向基金会捐赠者均可获得捐赠证书,捐赠信息收入捐赠纪念册并在基金会会网站上公示。

第三条 一次性捐赠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颁发电子捐赠证书;一次性捐赠或累计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的,颁发纸质捐赠证书。

第四条 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团体、单位及个人,根据捐赠方意愿在基金会网站发布捐赠新闻,宣传捐赠事迹

第五条 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万元(含)或累计达100万元的团体、单位及个人,根据捐赠方意愿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鸣谢:

(一)举办捐赠仪式;

(二)相应捐赠项目冠名或纪念牌留名;

(三)在基金会网站发布捐赠新闻,宣传捐赠事迹;

(四)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等资源;

(五)其他鸣谢方式。

第六条 一次性捐赠人民币100万元(含)或累计达500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个人,根据捐赠方意愿采取还可采取以下方式鸣谢:

(一)举办捐赠仪式;

(二)相应捐赠项目冠名或纪念牌留名;

(三)制作宣传册、宣传展板,举办专题报告会;

(四)在学校网站、刊物和基金会网站开辟专栏宣传捐赠事迹;

(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范围内,优先享用学校教学、科研、咨询服务等资源;

(六)其他鸣谢方式。

第七条 对其他捐赠额度较大的捐赠项目,相关方协商一致后,可采取聘请捐赠方担任名誉理事、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鸣谢。

第八条 本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相应捐赠项目冠名或纪念牌留名”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捐赠冠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中国石油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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