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校〔2010〕13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实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校科研实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科研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建设水平,确保科研实验室的稳定运行,按照中石大京校〔2007〕95号文(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中石大京人〔2008〕27号文(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院(系、部)编制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实验人员是指为校级重点及以上科研实验室配备的从事科研实验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科研实验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科研实验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新引进或调入的科研实验人员学历应与聘任岗位要求相一致。
第四条 按科研实验人员岗位引进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变为其它专业技术岗位。特殊情况下,可由个人申请,院(系、部、中心)同意,科研与设备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后,方可在人事处办理调岗手续,并在科研与设备处备案。
第五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可兼职或全职,按其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作量减免。常务副主任及其它岗位的科研实验室人员须全职。
第三章 科研实验室各岗位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按国家科技部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七条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副主任的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按重点实验室设立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设常务副主任一名,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1.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为人正派,具有很强的敬业精神、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5年以上。
2.岗位职责
(1)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2)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3)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 (4)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九条 校级科研实验平台(实验室)主任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1.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为人正派,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5年以上。
2.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的全面规划和管理。
(2)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3)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实验室工作汇报等工作。
(4)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高级岗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1.基本条件
具有较高的管理素质,为人正派,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5年以上。
2.岗位职责
(1)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3)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
(4)作为项目负责人每年至少承担一项与实验室仪器设备相关的研究任务。
第十一条 科研实验室中级岗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1.基本条件
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熟悉并掌握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具有维护及功能开发的技能,具有中级职称,从事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
2.岗位职责
(1)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工作,如:档案工作,设备帐、物管理工作。
(2)掌握本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及调整技能。
第十二条 科研实验室初级岗基本条件及岗位职责
1.基本条件
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背景,熟悉并掌握本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的操作。
2.岗位职责
(1)负责实验室的具体工作,如:档案工作,设备帐、物管理工作。
(2)掌握本室各种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及调整技能。
第四章 核编、聘任、考核与晋级
第十三条 科研实验室编制数每年由科研与设备处核定,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四条 各院系根据其实际情况,以本办法为依据,针对科研实验室人员制定岗位聘任及考核细则,报科研与设备处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与设备处根据各院系的聘任及考核细则,与各院(系、部、中心)共同负责对科研实验室人员进行聘任及年度岗位考核和聘期岗位考核。科研与设备处和人事处根据考核结果取消或调整各院(系、部、中心)科研实验室人员编制。
第十六条 科研实验室人员岗位级别按“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岗位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石大京校〔2007〕95号)文件执行。各级别岗位津贴按“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岗位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石大京人〔200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实验室人员职称晋升可以按学校高级工程师系列进行,最高可晋升至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第五章 培 训
第十八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在正式上岗之前,须参加相关的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担任实验室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新进实验室人员,实验室主任应安排一名经验丰富的专职实验室人员进行一年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保证科研实验人员一个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培训,每年向师资办提交专职实验人员培训计划,并在科研与设备处备案。实验技术人员在完成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完成培训和进修任务。培训或进修的考核成绩交人事处存档,作为业务考核及晋升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通过培训、进修或自考获得行业或省部级及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职业资质。学校加大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列入学校年度培训计划的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