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校〔2010〕14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专职科研人员岗位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科研形势的需要,加强我校科研工作,充分调动专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提升我校科研的整体水平,加强对专职科研人员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聘 任
第二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类型:
(1)学校以科研编制引进的人员;
(2)2008年1月1日以后被评为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
(3)2008年1月1日以后被聘为科研岗的人员;
(4)现有教职工中愿意专职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由院(系、部、中心)聘任,在学校人事处、科研与设备处备案,每次聘期为三年,聘期内享受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 管 理
第五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主要从事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可以不承担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专职科研人员可以从事基础研究,也可以从事工程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主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973项目等的研究,从事工程性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人员主要承担企业的重大攻关课题。
第七条 专职科研人员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得转岗成为其他系列的人员。
第八条 专职科研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的考核和管理,出差、出国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专职科研人员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考核,由人事处组织,受聘者所在二级单位的相关教授和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对受聘人员按聘任合同书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聘期考核主要考核专职科研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完成情况和科研成果产出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 第十二条 每年的考核结果人事处、科研与设备处存档。 第五章 职 称 第十三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职称晋升按照研究员系列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专职科研人员的职称如果是教师或其他系列的,必须在聘期内转为研究员系列。 第六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专职科研人员,除享受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外,其岗位津贴从自己的科研经费中支出,可以列入成本。 第十六条 对于从事基础研究或在学科建设中有贡献的优秀专职科研人员,其岗位津贴由学校发放,人数为专职科研人员总数的20%左右。其程序为本人申请,院(系、部、中心)审核推荐,学校人事处和科研与设备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十七条 对于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专职科研人员,不得再次聘任专职科研人员,所在院系经协商后可将其人事关系上交学校人事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