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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前瞻导向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与设备处  发布日期:2010-03-25 

中石大京科20101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前瞻导向项目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兴交叉学科及国家级创新团队,孕育国家重大项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设立“前瞻导向项目”专项基金,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评审,科研与设备处负责对批准资助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三条 本项目主要用于扶持代表学科发展方向的前期基础研究及新兴交叉学科前瞻性研究,国家级创新团队的培育。

第四条 该项目资助额度4050万元/项,每年资助3项左右。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讨论确定指南,由科研与设备处3月份发布指南和申请通知,4月初组织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是我校在编正式职工,具有正高级职称,年龄不限。

第七条 申请人填写项目申请书,由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并统一上报科研与设备处,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同期内只能申请一项,项目负责人只能为一人,申请人合计资助此项目不超过两项。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的项目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当年资助项目,并由学校正式发布批准通知的文件。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确认资助后,科研与设备处将下达批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报科研与设备处,经审查合格后返回所属院(系、部、中心)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报送年度进展报告,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如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向科研与设备处提交变更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有特殊情况(出国、病休)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须安排合适人员代理,但必须向科研与设备处办理负责人代理申请;离岗一年以上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等的项目,科研与设备处可建议项目终止、撤销。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成果,必须注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前瞻导向项目资助(批准号)”,否则不能作为本项目成果。

第十六条        每个项目在验收时,项目组至少发表3篇以上SCI收录的国际论文,或对培育重大项目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验收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院(系、部、中心)要对验收项目结题报告认真审查。

第十八条        科研与设备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将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此类项目的资格并酌情收回部分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科研与设备处向院(系、部、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发送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科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本项目有关材料报校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项目经费由科研与设备处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实行负责人负责制,每个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经费按预算分年度下拨,项目经费内部不得再分割。并核准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于不按时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经费使用不当、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科研与设备处将缓拨下一年度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进行整改,通过后方可继续拨款。

   第二十一条    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院(系、部、中心)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经费不得外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协的,需要向科研与设备处提交申请,批准后方能签订外协合同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由于该专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因此科研与设备处将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将视具体情况实行整改、缓拨经费、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罚措施,学校将视项目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