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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础学科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与设备处  发布日期:2010-03-25 

中石大京科20102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础学科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基础学科创新研究能力,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基础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才培养与学术发展”基金中专门设立了“基础学科研究基金”。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基础学科指我校除石油主干学科外的学科,主要是数学、物理、基础化学、计算机、人文、外语和体育等学科。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科研与设备处负责对批准资助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条  本基金每年资助10项左右,每项3~5万元,1~2年完成。

第五条  重点支持那些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或有较好的研究思路,在本基金资助后的成果基础上,能够继续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有中级以上职称,只能为一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者填写项目申请书,由院(系、部、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推荐并统一上报科研与设备处,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八条  科研与设备处每年4月初组织申请,5月初前组织学术委员会或同行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评审,5月底发布正式批准文件。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确认批准后,科研与设备处将下达批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填写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报科研与设备处,经审查合格盖章后返回所属院系一份,项目负责人一份。

   第十条 项目不得随意变更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等,如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必须向科研与设备处提交变更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如有特殊情况(出国、病休)离岗半年以上的,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经费管理规定等的项目,科研与设备处可建议项目终止、撤销。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成果,必须注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基础学科研究基金资助(批准号)”,否则不能认定为本项目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由本基金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类每个项目至少发表12篇被SCI收录的论文,社会科学类每个项目至少发表2篇统计源或1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否则不能予以结题。

   第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验收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科研与设备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将取消项目负责人继续申报此类项目的资格并酌情收回部分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科研与设备处向院(系、部、中心)及项目负责人发送结题通知。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科技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本项目有关材料报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项目经费由科研与设备处统一管理。项目经费实行负责人负责制,每个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经费实行一次拨付,项目经费内部不得再分割和外协。

   第十八条  基础学科研究基金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第十九条  学校、院(系、部、中心)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由于执行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收回部分或全部经费。

   第二十一条  由于该专项经费属于国家财政专项,因此科研与设备处将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或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将视具体情况实行整改、缓拨经费、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