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科〔2010〕3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进步、提高我校教师和科技人员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积极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拟对我校发表的高水平论文进行奖励。为了有效遴选我校的优秀学术论文,增加优秀论文评审的公正性,特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办法》。
第二条 优秀论文的奖励标准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优秀学术论文由所在院(系、部、中心)分学术委员会遴选推荐,由校学术委员会最终评定,经公示后,报请校长办公会批准生效。
第四条 优秀学术论文评审的组织、实施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优秀论文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我校优秀学术论文每年5月份组织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全校每年奖励论文数不超过10篇。
第二章 校优秀学术论文申报条件
第六条 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含研究生)在国内外正规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要求我校教师(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且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者署名单位为隶属我校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从评审年度起算,上溯三年之内,在国内外期刊公开发表的、能体现出作者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有重要科学发现、具有重要学术价值,达到国内、国际同类研究先进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八条 参评论文以其发表源期刊在所属领域的刊物级别和影响因子;论文被引用次数、收录情况、理论创新性、实用价值等为评审标准。
第九条 以上有关学术论文的被引用次数、所发表期刊的总被引频次、期刊影响因子的有关排行数据,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每年向全国发布的学术论文统计数据为准,由科研与设备处提供。
第三章 校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办法
第十条 我校教师和学术人员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需评审,直接授予优秀论文特等奖,并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条款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发表在其它国内外正规期刊上的参评论文需按有关规定,提供发表论文的源期刊、所发表论文复印件、被收录、引证的检索报告原件以及作者所在二级单位加盖公章的推荐理由的原件等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十二条 申报人将参评论文的相关材料报送各院(系、部、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并由所在院(系、部、中心)分学术委员会对参评论文进行初评,每个二级单位评出3-4篇候选论文。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中心)将评选出的论文,上报科研与设备处成果管理科进行汇总,科研与设备处按照本办法对各个院系上报的候选论文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审查。
第十四条 通过复核审查的论文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 优秀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进行最终评审。评审过程:院(系、部、中心)学术负责人陈述推荐理由,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讨论、投票产生;
(二) 将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全校公示,自公告之日起一周内校内外任何组织、个人均可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经复议仍维持原评审结果的,即为授奖论文;
(三) 将通过公示的授奖论文报学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我校优秀学术论文奖:
(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优秀学术论文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表的。
第十六条 我校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的论文作者不能作为当年的评审专家,参加院(系、部、中心)分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的遴选、推荐、评审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研究思路和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我校优秀学术论文奖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我校优秀科技论文奖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学校批准后,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十九条 参加我校优秀学术论文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与设备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