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科〔2010〕5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交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国际及国内学术交流、提高我校教师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才培养及学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校【2009】125号”文件精神,我校特设立“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术交流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经费每年由学校从“人才培养及学术发展”专项基金中划拨100万元左右。
第三条 本基金重点支持我校国际及国内学术交流,资助范围为:
1.国际会议补助:用于支持我校主办和承办的大型国际会议,在读博士及硕士研究生及基础院系教师出国参加国际会议;
2.全国性学术会议补助:对我校主办和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提供会议费支持;
3.国际学术兼职补助:对于我校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或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位的科研补助。
第四条 我校主干学院、部、中心原则上每三年要举办一次国际性的学术会议,每2年要举办一次全国性的学术会议。
第五条 国际及国内学术交流,实行预申报制度。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每年年初,需向科研与设备处提交主办或参加学术会议的计划表汇总表,学校根据申报情况及经费情况,初步审核出该年度拟资助的项目,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列入本年度资助计划的学术交流项目在每次活动举办前2-3个月将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申请表一式四份报科研与设备处,经主管领导复核审批后正式实施。
第二章 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六条 由我校主办的大型国际会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国际会议的主办单位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2.国际会议的召开对于我校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科研队伍建设具实质性推动作用;
3.与会总人数需达50人以上;其中境外与会人数需占与会人数20%以上;参会国家(含主办国)至少在两国以上;
4.以港、澳、台为参会方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国际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举办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必须是二级学科以上的定期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第八条 主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补助:
1.我校主办的国际性的学术会议,经学校审批,将根据该学院(系、部、中心)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给予适当补助:额度:5—10万元/会次(根据国际会议级别和规模确定);
2.我校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经学校审批,将根据该学院(系、部、中心)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给予适当补助:额度:3—5万元/会次(根据国际会议级别和规模确定);
3.在举办学术会议总经费中,由学校资助的那部分经费,不得用于交通费、我校工作人员劳务费、纪念品或礼品等项目的开支;
4.会议主办人员需要填写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并报送学校审核批准。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准的额度为准,会议结束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三章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资助基础院系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高级别的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在读博士、硕士参加高级别的国际会议。申请参加学术会议者原则上须符合下列条件:
1.对本学科有较深造诣和深入研究,且以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身份参会;
2.持有国际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所撰写论文能够代表我校该学科的当前学术研究水平;
3.参加的国际会议必须是所属学科定期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交流大会。
第十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
1.我校基础院系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国际性的学术会议,学校将根据该学院(部)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给予适当补助。额度:5000-10000元/会次;研究生参加国际会议补助可以适当提高;
2.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补助经费,只可用于差旅费、会务费和住宿费;
3.参会人员需要填写参加国际会议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并报送学校审核批准。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准的额度为准,会议结束后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四章 国际学术组织兼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并兼任重要职位。包括在国际学术组织或国际学术期刊兼职。获得补助原则上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所兼职的国际学术组织必须是在业内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正规学术组织,或高级别国际性正式期刊;
2.在国际学术组织的兼任职位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编、副主编、编委等重要的学术职位或与之相当的职位;
3.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需经所在部门审核、科研与设备处复核,并报送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二条 国际学术组织兼职补助
1.我校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杂志兼任重要职位的教师和科研人员,经审批,学校每年将给予适当补助。额度为:1-2万元/人次;
2.国际学术兼职补助,用于缴纳学术团体会费(年费),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年会和学术交流会的会员费。
3.国际学术兼职人员需要填写国际学术兼职补助申请表(见附件3),并报送学校审核批准。资助金额以学校批准的额度为准,凭相关票据报销。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费用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