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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办法

来源:科研与设备处  发布日期:2010-05-24 

中石大京校2010〕9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学校公用房装修改造的规范化管理,学校针对装修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改、扩建的安全性、合理性等问题,制定《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公用房装修改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用房的装修改造管理,保障楼房使用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用房装修,是指学校各单位公用房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为改善科研、办公、教学环境,对公用房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范围内的所有公用房。凡对公用房进行装修和承接公用房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新建楼宇原则上不允许装修改造,具体要求详见学校相关通知要求。旧的楼宇装修改造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章 装修工程、设施安装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为保证房屋安全,各单位入驻后进行的装修改造以不破坏大楼主体外貌、内部结构和互不干扰为原则,保证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

(一)砖混结构的公用房屋和大板房,不得拆除任何墙体,不得损坏梁、柱、楼板等承重部位,不得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者增设门窗及损坏外墙饰面;

(二)不得随意增加过大的楼地面净荷载,不得在室内无梁部位砌实心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三)不得私自遮挡、拆改、损坏、挪用、通用消防设施设备、监控设施设备、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五)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六)不得随意刨凿楼板,地采暖地面不得随意打孔安装设备设施;

(七)不能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者改线;

(八)不得改变卫生间位置,不得随意破坏防水层;

(九)不得改变给排水管道系统;不得密封共用排水管、排污管的检修口;

(十)不得损坏屋面隔热层,不得在屋面(台)乱搭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屋面(台);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拆移水、电表;

第六条 承接公用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七条 使用单位装修、改造及设备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对三废排放、噪音污染、放射性污染、光、磁污染等,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达到环保要求才能使用和运行。

第八条 为保证建筑物外观完好,需要安装空调的单位须提出申请,由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安装。

窗户护栏及防盗网的设置必须经过学校保卫处审批。

第九条  设备安装有地基要求的,须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安装公司,并在设备供应商的协助下进行安装,以达到使用的技术要求。有循环水冷却要求的,须用节能设备,并装有水计量表。

第十条  装修使用明火应事先到保卫处申请《动火证》,并制定防火安全预案。

第三章 装修改造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人首先须填报“公用房装修改造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五份,并附土木建筑、装饰工程、水电管线设计方案等有关文字说明、尺寸、图纸和技术资料,编制装修改造的预算。工程负责老师在负责人声明栏签字,然后到基建处(如无墙体改造不需要审批)、后勤管理处、科研与设备处和保卫处审批。

院系大规模搬迁装修改造的,需拟定一份总的方案报批。

第十二条 装修改造项目中涉及到原有墙体结构改造的,改造方案必须经基建处审核批准后进行;涉及到水、电、暖改造的部分,为方便以后的维修,原则上由我校后勤服务总公司的工程动力维修中心负责,如确定校外施工单位须征得后勤管理处的认可。

涉及到网络设施改造的,施工单位的确定要征得网络中心的认可。

第十三条 所有装修改造项目必须签订合同(须附详细工程量清单,主材要有报价、品牌、型号等详细信息),实施装修改造的单位可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原则上选择曾参与我校施工且信誉良好的施工队伍进行装修施工。

所有维修改造工程付款,建议合同签订后预付50%款项,竣工验收后预付40%款项,验收半年后结清10%尾款。如果总额较小,可以两次付款,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的70%,尾款验收后付清。

造价超过10万元的工程项目的合同要经过审计处审计,造价超过20万元的要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建筑物及房间结构及用途的完整性,房间使用人搬离时需负责将房间恢复原貌,并由后勤管理处和科研与设备处进行验收。

未按要求恢复原貌的,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恢复施工,施工费用由房间原使用人承担。

第四章 项目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装修改造完成后,装修改造的甲方须填写验收单一式五份(见附件二)并联系以下单位组织参加验收:装修改造乙方、后勤管理处、科研与设备处、石大物业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无水电改造不需通知)、网络中心(无网络改造不需通知)。

并须同时提供主材料的合格证备案,工程内容较复杂的项目要提供竣工资料已备查。

验收不合格,限期改正后,再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持项目验收单方可到财务处报账。

第十六条 装修改造中涉及到水、电、管、网等隐蔽工程的,在实施隐蔽前必须由施工方进行拍照(或摄像)存档,然后由装修改造甲方负责确认其材质、数量、质量等,确认无误后在隐蔽工程验收单(见附件三)上签字确认,并于验收时与正规线路图同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查验存档。

含有隐蔽工程的装修改造工程完成后,验收时不能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单和隐蔽前照片(或影像)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要求拆除隐蔽部分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装修改造的单位负责。

学校公用房装修改造申请、审批和验收流程图见附件四。

第五章 施工队伍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承接装修改造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装修改造的单位负责指定施工负责人,并与之签订合同和有关约定。

第十八条 实施装修改造的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对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承接装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各院系公用房屋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和承接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公用房屋装修过程中,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部门、单位正常工作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承接装修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承接装修改造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及时清理装修垃圾,保持环境卫生,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修废弃物及其他物品;严禁乱倒垃圾。

第二十二条 因进行装修改造而造成相邻公用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承接公用房屋装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  施工方进驻时,必须与石大物业中心(TEL3410)签订装修管理协议(见附件五)。

第六章 违章装修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对公用房屋进行装修的,除责令停止施工,学校将给予使用人或委托管理人通报批评;造成的损失,由房屋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立即停止水电供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接装修工程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电停水、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取消施工资格,限期离场;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维 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装修改造后的维修分为保修期内及保修期外两部分,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维修由甲方负责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由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工程动力维修中心负责,并按规定收取维修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与设备处。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