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科〔2010〕14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适应学校科研用房需求,加强学校科研周转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学校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效率,学校遵循“统筹优化、动态调整、有偿使用”的原则,旨在建立有效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的科研周转房使用体制。结合学校科研周转房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科研周转房,是指学校鉴于科研工作的需要,在院系用房定额面积分配之外,预留的用于学校科研项目周转使用的房屋。
第二条 制定和颁布本管理办法之目的在于改革学校现行的科研用房无偿分配和使用的制度,通过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方法,借助经济杠杆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调节科研用房的种种弊端,提高科研用房分配使用的合理化、高效化。
第三条 学校科研与设备处是代表学校对科研周转房进行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科研周转房申请资格的认证和审批以及分配、调整、和监督使用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学校科研周转房的总面积有限,为了让有限的房屋资源更加有效地发挥对科研的促进作用,本办法对科研周转房的使用申请的原则作如下规定。
1、优先支持国家油气重大专项、973、863、国家自然基金类科研项目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用房。
2、优先支持千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项目。
3、优先支持我校核心竞争力指标(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的科研项目用房。
第五条 科研周转房的申请
1、承担国家油气重大专项、973、863等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可申请1间办公用房,相关科研用房申请的面积学校将酌情考虑;
2、横向类科研项目申请科研周转房学校将根据周转房情况酌情考虑。
第六条 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
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等同于项目的完成周期。项目完成后须交还学校,不得延期占用或擅自转借。
第七条 科研周转房的申请程序
1、填写《科研周转房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2、经科研与设备处与分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并确定租用面积;
3、确定具体房间位置后,签订科研周转房租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预付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
第三章 管理及收费
第八条 所有科研周转房的使用都应签订租用合同。
第九条 科研周转房定额面积内暂定50元/月·㎡标准收取。收费标准将根据周边市场价格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科研周转房合同到期处理
各院系应提高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效率,凡闲置不用应立即交还学校。
迁出单位应将旧房钥匙及时交还管理部门,并办理退房手续,结清房屋资源占用费。
合同到期未办理延续合同或退房手续的,超过一个月以上的科研周转房,对租用人按正常收费标准的300%收取滞纳金。房屋由学校无条件收回,同时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房屋租用人取消下一年度的租用资格。
第十一条 学校不定期地对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科研周转房违规使用的处罚
未按学校规定的违规使用科研周转房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责令整改。
未经学校允许,使用人私自装修改造的,处以年租金的100%的处罚;
未经学校允许,转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处以所得租金10倍的罚款,取消后三年的科研周转房的租用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考虑违规实际程度,处以相应处罚。
第四章 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收费对象
科研周转房的房屋资源占用费收取直接对象为科研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 收费结算方式
科研与设备处在房屋租用合同签订之后开具科研周转房房屋资源占用费缴费单三联单,科研周转房使用人持缴费单,到财务处缴纳房屋资源占用费,纳入学校房屋资源占用费专户管理。
科研周转房的房屋资源占用费采用预付费的方式。科研周转房的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每年初预付全年的房屋资源占用费,也可以一次性预付合同所有房屋资源占用费;不超过一年的,须一次性付清房屋使用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科研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