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大京科〔2012〕1号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联合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加强学校与校外单位的联系和科技合作,规范学校联合研究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定 义
第二条 联合研究机构是指学校有关院(系、实验室)与校外单位在共同发展的领域进行科技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并有长期合作的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义务、风险并享受相应权益而成立的研究机构。
第三条 学校联合研究机构的建立,应有利于学校科技工作与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省部级、国家级科研基地。
第三章 审批设立
第四条 联合研究机构是学校科研平台体系重要的一环,原则上设在校内,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其行政关系归属所在学院或研究院,业务关系隶属科学技术处管理。
第五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分类:
联合研究机构按照合作方单位的性质可分为六类:国内外大学、国内外科研机构、地方政府(县级以上)、国有企业、知名外企、民营企业。
第六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技合作基础;
2.合作期限至少3年以上;
3. 企业要求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以上,每年为联合研究机构运行费不低于20万元,或者为实验室建设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或者三年提供不少于100万元的科研经费。
第七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合作双方要进行认真磋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
双方必须签订建立联合研究机构的合作协议书,其内容包括:联合机构的性质,共同研发的领域、方向,人员组成,双方的责、权、利,成果归属、违约及仲裁等条款。
第八条 联合研究机构命名方式为:
由学校与合作方直接签订协议并成立的联合研究机构,命名方式为“中国石油大学—×××(合作单位名)×××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
由学院或系与合作方协商成立的机构,命名方式为“中国石油大学XX学院—×××(合作单位名) ×××联合研究中心(或实验室)”;
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审批,可命名其它名称。
第九条 合作双方应在协议书中约定,不得以此为由将含有“中国石油大学”字样的联合机构在校外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机构,成立后的联合研究机构如需发展成为经济实体,应另行专项报批。
第十条 联合研究机构设立审批程序:
由学校与合作方直接签订协议并成立的联合研究机构,直接在科学技术处备案;
由学院或系与合作方协商成立的机构,必须由学院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请材料(格式见附件),由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及校领导批准后成立。
第十一条 联合研究机构如果需要学校正式发文设置机构及挂牌,按照中石大京人〔2010〕48号文《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教学科研单位基层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联合研究机构原则上应建立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l-3人,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必须是我校正式在编人员,副主任可由校内及合作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联合研究机构要规范管理并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其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双方都有义务尊重和维护合作双方的声誉和权益,不得以联合机构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管理,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来确保机构健康发展。并依据学校科研平台相关管理办法,定期向学校提交机构运行状况的材料。
第十六条 联合研究机构获得的经费,应按照中石大京校【2009】126号文《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其中用于联合机构建设运行的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提取相应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联合研究机构成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归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所有,如在协议中有另行约定的按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联合研究机构依靠学校提供的现有的条件及合作单位提供的费用开展工作,学校不再另外提供各种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挂名联合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私自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
第二十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标志牌,不得挂在学校建筑物外墙上,应挂在所属实验室的门口。
第二十一条 联合研究机构作为校内挂靠或隶属院(系、所)管理的机构,不刻公章,必要时可以挂靠或隶属的相关院(系、所、中心)章代用。
第二十二条 联合研究机构的重要文档资料均应在科学技术处备案,如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科学技术处及主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研究机构,学校有权进行处理:
1.有违反或不执行合同(协议)有关条款者;
2.不进行实质性科技合作或存在损害学校利益者;
3.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对学校造成经济或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