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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药品采购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3-02 
 
中石大京科〔20143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化学药品采购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为加强学校化学药品管理,防止在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化学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化学药品的定义:
化学药品是指天然和人造的各种元素(也称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一般分为一般化学药品、危险化学药品及易制毒化学药品三类。
1.一般化学药品:指除危险化学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以外的所有化学药品。
2.危险化学药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
爆炸品;
压缩气体、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
腐蚀品;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
杂类(不属于以上7类,但在储存及运输过程中会出现危险的物质)。
以上物品名录详见附件1
3.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料和配剂,可用于制造毒品。共三类41个品种。第一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第二类、第三类主要是用于制造毒品的配剂。以上物品名录详见附件2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药品及危险化学药品中的⑥、⑦类不在此办法的管理范围,其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或课题组长为各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室化学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登记及废弃试剂的管理,指派专人担任化学药品管理员,并将名单报科学技术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同时负责组织本室化学药品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化学药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化学药品管理员负责化学药品入库核查及药品的发放,监督、指导使用人填写使用目的、领取数量、药品种类及剩余药品的处理方案,并签字确认。每月统计入库与出库数量,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
第六条  科学技术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化学药品使用单位的化学药品采购、储存及使用登记台账,并负责全校废弃试剂的集中处理。 同时每学期对相关专业的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  采购与报帐
第七条  一般化学药品的采购程序:
1.各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安全库存量(不得超过1月用量),由化学药品管理员填写《一般化学药品请购单》(附件3),注明化学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供应商信息,报实验室化学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审核。
2.经实验室化学药品第一责任人对化学药品请购单进行审核、签字同意后,采购人员方可选择具备化学药品经销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化学药品管理员负责对供应商送至本实验室的化学药品进行确认,对其数量、包装情况、标识、有效期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分类保管,并将请购单存档。
第八条  危险化学药品的采购程序
1.各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及安全库存量(不得超过15天用量),由管理员填写《危险化学药品请购单》(附件4),注明危险化学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供应商信息。经实验室化学药品第一责任人签字同意后再向所在学院提出购买申请,并报科学技术处实验室管理科备案。
2.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采购人员方可向具备危险化学药品经销资质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3.化学药品管理员负责对供应商送至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药品进行确认,对其数量、包装情况、标识、有效期等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登记造册、分类保管,并将请购单存档。
第九条  化学药品使用单位进行采购汇款、借支票及财务报账时,须向学校财务处提供相关负责人员签字审批的化学药品请购单,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章   
第十条  一般化学药品的储存:
1.已采购的一般化学药品,在登记造册之后,由本室化学药品管理员负责储存管理工作。
2.各实验室应根据化学药品特性,达到符合药品存放的通风、防盗、防火、避雷等条件。
3.储存化学药品的实验室应储备防泄漏用的布碎、细沙、灭火器及应急处理时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明火作业。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药品的储存:
1.危险品化学药品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 15603-1995)的相关规定,根据药品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储存,不得超量储存。
2.禁忌类危险品必须隔开储存:如氧化剂、还原剂、有机物等理化性质相忌的物质禁同区储存。
3.不同品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同屋储存。
4.易碎、易泄漏的危险化学药品不能双层堆放。压缩气体钢瓶必须放在瓶架中,避免出现事故。
5.除了与一般化学药品相同储存要求外,库房还要安装防爆排风设备,经常通风换气,避免有毒、易燃气体浓度过高而发生意外。
6.危险化学药品由专人负责保管,药品的领用要有保管人员与使用人员的共同签字确认才能出库。
第五章  使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的化学药品管理员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药品进行发放管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填好《一般化学药品领用记录单》(附件5)或《危险化学药品领用记录单》(附件6)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适量领用化学药品,保证化学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分类存放,并记录使用的数量及剩余药品的处理情况。每月检查危险化学药品的出入库台账,严格按相关安全规定落实领取签字制度,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化学药品的使用目的和环境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化学药品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先详细阅读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按照防护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眼罩等),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药品的使用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禁止吸烟、进食、饮水等。
第六章  废弃物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的废弃物、残渣不得直接倒入下水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需对化学药品废弃物集中保管,并建立废弃物清单。
第十九条  收集、储存废弃物,必须按废弃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容器进行分类储存。
第二十条  收集、储存废弃物的设施、容器、包装物或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或停止使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全校范围的废弃物每年进行定期集中处理,由科学技术处组织通知开展。教学实验室处理费用由学校全额承担,科研实验室处理费用由学校和产生废弃物的科研实验室或课题组各承担一半。
具体要求详见《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附件7)。
第七章  实验室事故认定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按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波及范围和影响大小等情况,分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一般事故(Ⅲ级)等三级。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包括中毒或器官损坏),或者100万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生化污染的事故,或者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
2.重大事故(Ⅱ级):是指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3人以下人员重伤或多人轻伤的伤害,或者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生化污染的事故,或者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一般事故(III级):是指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违反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轻微生化污染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根据认定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予以相应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实验室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事故(I级和II级)采取“零容忍”,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事故发生单位年终考核不合格。
2.Ⅰ、Ⅱ级事故责任人是教职工的,5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审、岗位晋级及停止3年研究生招生资格,直至解除聘任合同,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事故责任人是领导干部的,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给予撤职处分;发生Ⅲ级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并停止2年研究生招生资格。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3.Ⅰ、Ⅱ级事故责任人是学生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处分;发生Ⅲ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等处分。事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根据事故等级,视情予以相应处分。同时追究责任学生指导老师的相应责任,根据事故等级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停止其1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未经审批购买化学药品、化学药品未按规定保管及使用并不按要求及时整改、违规或随意倾倒化学药品及废弃物均按一般事故(III级)处理。一年内发生一般事故(III级)3次(含)以上,按照发生重大事故(II级)处理,并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由于未进行安全教育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将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取消事故发生单位当年的评优资格,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在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或有效挽回损失的,视情节予以减轻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科学技术处,试行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