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化学药品采购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中石大京科〔2014〕3号)和《昌平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与执行、院系购买清单审批及汇总移交后勤、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教育宣传与培训等;
(二)后勤实体(经营开发公司)负责易制毒购买过程中公安局备案证明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登记、易制毒化学品库房管理、易制毒化学品领用记录管理等;
(三)财务处负责后勤实体(经营开发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刷卡POS站点管理和药品购买及领用相关账目审批处理等;
(四)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突发事件的处理;
(五)相关学院负责做好本单位每学期两次的易制毒化学品申购汇总备案上报,对本单位科研实验室易制毒化学药品的保管及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等;
(六)各科研实验室负责本实验室每学期两次的易制毒化学品申购汇总备案上报,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登记,并做好保管、使用记录及定期自查等;
第二章 申请、购买与领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二次易制毒化学品集中采购,具体流程为:
(一)各实验室于每学期第一周与第八周两个时间节点填写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并填写签订安全保证书(见附件二),一并上报给所在学院科研秘书,由学院存档备案备查;
(二)各学院汇总制作本学院的采购清单(详见附件四),科研院领导签字盖章上报科学技术处;
(三)科学技术处科研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后,移交后勤实体(经营开发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组进行统一采购;
(四)后勤实体(经营开发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组汇总全校实验室申购总量,到公安局禁毒大队办理购买申请备案手续;
(五)备案完毕后后勤实体(经营开发公司)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组凭公安局出具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并持下载填写好的《危险化学品请购单》到科学技术处办理请购审核;
(六)审核完毕后,后勤实体(经营开发公司)与药剂厂家联系办理购买手续,到货后登记入库保存。
第六条 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申报、购买、许可等手续,须由后勤实体(经营开发公司)指定的人员,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集中办理。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携带课题负责人批准单及本人校园一卡通证件和校内经费IC卡,到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库房领用,并配合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工作。学校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员核实证件身份和核准领用量后,在易制毒领用台账上登记领用信息,并通过POS站点刷校内IC经费卡当场结算药品购买费用。易制毒化学品量领用,原则上少量多次以避免在实验室内存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或项目组,必须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台账(见附件五),详细记录领用、使用、转移、报废、库存等情况,相关记录至少保存5年,并接受学校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或项目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易制毒化学品,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当日没有使用完的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做好相应记录,及时归还到易制毒化学品库房或由实验室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确保使用存放安全。
第十条 各实验室往年剩余的易制毒化学品,要重新盘点,建立台账,指定专人保管。如确实不再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并装箱、打包,等待学校统一处置危险化学废弃物。
第十一条 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公安部门、环保部门的要求储存,按时统一上交学院等待学校集中处置,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十三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单位分管科研实验室领导并向学校保卫处报案。
第四章 安全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学校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实行统一管理,要加强安全教育,树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杜绝教师及学生未备案私自购买,一经发现,教师按发生重大教学事故处理,学生按学生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学院(研究院)的分管科研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学院(研究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相关学院要结合实际情况,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