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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预算调整程序的通知

来源:科学技术处项目管理一科  作者:林青国  发布日期:2012-12-12 

各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专题)负责人:

财政部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管理,下发“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依据该通知,现就我校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专题)经费预算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由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调整程序和要求如下:

l  对于项目和课题均由我校负责的:

由课题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调整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正式行文报批。

l  对于我校负责项目但非我校负责课题:

由课题承担单位正式行文向我校提出调整申请;经我校项目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正式行文报批。

l  对于我校负责课题但非我校负责项目:

由课题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调整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学校正式行文上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批,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报批备案

二、项目(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课题)组提出申请,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项目(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但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项目(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审批备案程序和要求如下:

l  对于我校负责的项目和课题:

由课题(专题)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正式行文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l  对于我校负责的项目,合作单位承担课题(专题)申请调整预算的:

由课题(专题)单位逐级正式行文向我校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正式行文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l  对于我校负责课题(专题),但非校负责的项目:

由课题(专题)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调整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批同意后,由学校正式行文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批准并逐级上报备案和审批。

三、各项目(课题、专题)应当严格按照立项下达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因开展研究工作需要且调整理由充分的,可予受理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申请一般应在831日前提出,预期不予受理。为维护经费预算调整严肃性,每项目(课题、专题)原则上仅允许调整一次;已经批准,需严格遵照执行。

四、所有预算调整应先申请后调整,坚决杜绝“调后再报”或“调而不报”等错误行为。

五、本通知若与国家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或规定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

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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