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有效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做好2022年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2〕21号)要求,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学校研究决定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岗位设置
科研助理是主要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的人员。学校鼓励承担科研项目的平台(机构和团队)和课题组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鼓励经费较少的课题组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认真梳理已开发的科研助理岗位,充分利用尚未吸纳毕业生和因人员流动而产生空缺的有关岗位,最大限度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招聘对象
科研助理的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主要对象为具有就业意愿和助研能力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选聘条件
1.自愿从事科研工作,具备吃苦耐劳精神和基本科研素养;
2.身体健康,符合入职体格检查标准;
3.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4.其他具体条件由设岗单位或导师根据科研要求自行制定。
四、招聘工作程序
1.学院要积极统筹,主动作为,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结合实际研究任务需求,做好科研助理岗位设置。
2.科学技术处公布岗位需求情况(附件1):5月16日至5月20日学院受理报名,学生向学院提交申请表(附件2)。
3.学院组织招聘:5月27日前,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成立招聘小组并组织面试,招聘小组不少于5人。
4.确定聘用名单:6月1日前,学院提交通过面试学生名单、招聘小组成员名单(附件3)及自筹经费聘用人员登记表(附件4)至人事处。
5.人事处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后公布拟录用通知。
6.入职报到时间以人事处通知为准,报到时签订劳动合同。录用人员不解决北京户口。
五、管理与考核
加强设岗单位、导师对科研助理的考核工作,具体按照学校《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执行。
六、其它要求
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是学校提升毕业生科研素养与就业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落实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行动,各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创新科研助理选聘方式,建立科研助理的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联系人:
科学技术处:林青国,89739013
人事处:姜明明,89733736
就业指导中心:刘炜超,89731016
科学技术处 人事处 就业指导中心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