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维护,保持校园良好秩序,维护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关于配合高校加强电子公告牌和电子邮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是指在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立专职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对校园网络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对学生中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学生在上网时应遵守国家及学校关于网络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遵守网络道德,讲究网络文明,对于违反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和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在学校公用机房上机时,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乱涂、乱画、乱改界面,不得私自改动机器的设置,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六条 在学校公用机房上机时,不得玩电脑游戏。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七条 不得在网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违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上网时不得进行非法操作,不得私自改动或破坏网络接口、线路,不得私拉网线,因个人非法操作所造成的硬件和软件损失,视其损害程度按照事件发生时的市场价进行相应赔偿外,还将对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校园网管理规定,不得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园网服务器端口;不得攻击服务器和个人计算机,窃取、修改、删除有关信息;不得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账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盗窃论处。
第十条 上网期间或因上网而引起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利用网络聊天工具、BBS、博客、网络电话等传输网络信息和上网查找网站、资料等,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校园秩序。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二、查找内容应健康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带有反动、淫秽、赌博等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三、不得发布或传输任何非法的、反动性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性的、淫秽性的以及封建迷信的信息资料。违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在网上发送电子邮件和传真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使用邮件和传真服务不作非法用途;
二、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三、不得传输任何非法的、反动性的、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伤害性的、庸俗性的、淫秽性的、虚假的以及封建迷信的邮件。
违反者,给予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建立网站时,要遵守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有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损耗后果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七、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八、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已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2006年6月2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和学校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