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正常的学生课外活动秩序,保证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跃学术氛围,丰富学习生活,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综合素质,加强对石油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的管理,使学院社团更加健康地发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石油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团活动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学院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干部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五条 社团必须有固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对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学院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二章 社团成立和注册
第六条 凡具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正式学籍的学生可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且所有发起人应顺利完成所学的所有课程。社团成立必须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学院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学院团委,经答辩审核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七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社团的名称全称须冠以“石油工程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辅导员、学院团委、社团指导教师的一致同意。
第八条 学院团委指派社团联合会在学期初对社团进行注册,各社团需在注册后方可开展社团活动。注册事项包括社团成员信息库更新、社团干部学习成绩统计以及本学期工作计划等。学院各社团应积极配合社团联合会完成注册手续,社团联合会在一周内将注册结果上报学院团委审核。
第三章 社团成员
第九条 凡拥有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正式学籍的石油工程学院学生均可申请加入学院的学生社团,经社团同意后可成为社团成员。社团每学期应对成员进行一次登记注册。
第十条 社团成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社团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社团工作知情权、建议权、检举权,社团内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申请退出社团的权利。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学习为主”的原则,在完成学习任务且保证学习成绩的情况下参加社团活动,如在社团工作期间有课程不及格现象,将免除社团职务,同时取消当年度学生干部评优资格。学院将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院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二条 社团的负责人由成员推举或选举产生。有课程不及格、违法记录、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担任社团负责人职务。
第十三条 学院团委有权对社团负责人的工作进行民主评议。经社团联合会核实情况属实,对不称职、不能完成正常学业或严重违纪的社团负责人给予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 社团成员如因个人原因影响学院及社团活动正常开展,并造成不良后果,撤销其职务并取消其当年度的所有评优资格。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旨、章程开展活动。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及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六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提前一周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完整的活动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内容和形式、经费预算、安全预案等。学院团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活动予以审批回复。
第十七条 在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及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并于一周内向指导老师和学院团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活动开展的整体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决算清单等内容。学院团委将根据活动的预决算给予经费的报销。
第十八条 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院团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遇社团活动与教学活动冲突,以保证学生学习不受影响为原则。
第十九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学院团委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与学院以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指导老师和学院团委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社团发布公告和发放任何形式的宣传材料时,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如涉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材料须经社团指导老师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布。宣传材料需按学校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社团联合会负责对各社团活动的宣传材料张贴进行督察。
第二十一条 社团活动涉及到借用场地和设施时,必须报相关部门批准,通知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并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社团联合会协助学院团委做好以下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院学生社团各项信息资料的统计上报、存档备案;
(二)负责建立学院社团成员动态数据库,每学期初完成社团注册并上报学院团委;
(三)负责学院针对学生干部的培训、考评等各项工作;
(四)对学院学生社团实施年度考评,并形成年终社团发展状况分析报告;
(五)协助院团委对学院学生社团各项学生活动进行审查批准及督察管理,做好日常监督记录;
(六)对学院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监督;
(七)对学院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五章 社团财务和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石油工程学院社团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的有形财产归学院团委所有,任何人不得占为私有或挪用,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财务,建立明细的帐目,并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帐目,定期向学院团委报告财务情况,自觉接受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团活动经费来源包括:
(一)社团自筹资金;
(二)学院拨发的活动资金;
(三)优秀社团获得的奖金。
第二十六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学院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社团自筹资金是指各种赞助费、捐赠等。社团自筹资金仅用于社团活动,并报本社团办公室进行财务登记进行统一管理。社团获得赞助或捐赠应提前向学院团委递交书面报告进行审批。未经同意,任何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校内校外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拨发的社团活动资金仅用于开展专项社团活动,具体花费需由本社团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并报学院团委登记。优秀学生社团获得的奖金仅用于社团活动,可由社团内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社团联合会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院所属社团原则上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特殊情况可在学院团委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院团委,本条例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学院团委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式由学院团委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石油工程学院团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