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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4-29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社会公众及师生员工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学校涉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学校利益,保障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在公开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的整个行政活动过程。

第三条  在开展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和“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校长总负责,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的目录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各单位根据信息公开目录提供公开信息,并对该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及保密办公室负责人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所有拟公开的信息均通过校长办公室统一发布。发布程序为:各单位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要及时进行保密审查,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确定拟公开的信息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报送校长办公室审查;再由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条  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和是否需要删减后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对违反本规定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果,应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见附件)的形式做出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

第八条  学校主要存在以下涉密信息,各单位依此作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工作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造成学校工作被动或带来社会负面影响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国家秘密解密后属内部资料,学校可以经保密审查后依法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