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科〔2013〕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是学校教师的基本职责,学校教师应该向校外争取和承担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的任务,学校相关单位和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或教师凡是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名义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属国有资金,均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凡以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名义申请的科研经费不得作为经营收入转入各类企业。
第四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务法规,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本办法与项目主管部门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除外),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六条教师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学校应提取相应的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占用和消耗学校管理资源而承担的必要补偿。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明确科研经费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分级管理体制。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学院是学校科研活动基层单位,应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一)财务处职责
1.与科学技术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实项目经费决算以及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报表;
3.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及有关财务法规在其约定范围内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4.配合主管部门审计我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二)科学技术处的职责
1.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管理等;
2.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3.与财务处共同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4.指导与监督项目组成员严格按经费预算使用经费;
5.外拨经费审批管理;
6.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进行审计。
(三)监察审计处的职责
1.负责对科研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2.负责检查相关部门和人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3.必要时,对我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
(四)科研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职责另行制定。
(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编制并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或在批复的预算范围和比例内合理合规开支;
3.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报告;
4.负责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5、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研间接费用的提取
第九条纵向项目
承担国家973、863、科技支撑、国际科技合作、软科学、国家新产品计划等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学校提取到校总经费的3%的间接费用,学院可以提取不超过1%的间接费用。
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博士点专项基金、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各种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各类基金项目,学校和学院不提取任何间接费用。
承担教育部、北京市、发改委、商务部、工业与信息部、三大石油公司等国务院部委直拔经费的项目,以及各种军工项目的,学校提取到校总经费5%的间接费用,学院可以提取不超过1%的间接费用。
第十条横向项目
承担各种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的经费,学校提取总经费9%的间接费用,学院提取不超过2.5%的间接费用。同时,学校提取到位总经费5%作为设备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
横向项目中经科学技术处认定的合作方外协费,学校提取5%的间接费用后方可办理外拨手续,该部分经费学院不再提取间接费用。
对校直属研究院间接费用的提取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直属研究院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校[2012]5号)执行。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按国际组织对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对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经费管理中无专门规定的参照第四条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已有明确规定不允许项目承担单位提取间接费用的、不允许列支劳务费的项目,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执行。该项目产生的成本补偿费用由项目负责人负担。
第十三条学校对已经签订的科研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开发与技术转让项目,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到主管部门办理认定和税收减免手续;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项目,按国家规定由学校代扣代缴项目的相应税费。
第十四条国防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原则上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及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果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间接费用提取比例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科研间接费用。
第十五条由学校用财政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各类科技科研项目,学院不提取任何间接费用,课题组也不得提取任何劳务费用,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上级文件、预算及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项目
各种人才支持计划,如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创新团队、重点实验室运行费等经费,学校及学院不提取间接费用。
第四章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或合同允许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各科目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该项费用不计提扣,亦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时,应当事先报校内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相关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有明确预算的以预算为准,无明确预算的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其中纵向项目劳务费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超过30%,横向项目劳务费占总经费的比例不超过40%(其中10%在项目验收并办理归档手续后办理)。以上所有劳务费支出均含学生补助。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费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标准执行。
11.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详尽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管理费用和项目组成员绩效奖励。项目组应足额申报课题经费间接费用,用以保证课题研究过程中无法由直接成本列支的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科研经费的报销管理。项目经费报销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报销单及相关票据,并签字认可后,由财务处在该项目经费到款总额内按预算范围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支出账务调整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将已在某项目列支的费用再在另外项目中频繁调账处理,特殊需要的应提供书面资料,经科学技术处并财务处会签审批。国拨项目须提供审计机构的书面意见方可进行调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配套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要求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预算中不必填报自筹经费。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相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并将配套资金和专项经费纳入课题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有资金资助的项目可参照上列款项管理方式执行。
第五章 科研经费预算与决算
第二十三条预算的编制。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学校所有科研项目原则上都应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中劳务费支出按有关部委文件规定编制;横向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中劳务费支出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列支。
第二十四条预算的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经批准后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决算编制与项目结题。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从时效性和均衡性方面,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决算,并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负责指导和审查。在项目结题后应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六章 科研项目发票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票据管理。科研项目执行中发生支出业务时,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进行财务报销。
科研项目执行中收到委托方划拨的经费,学校财务应根据实收经费额开具发票。对于要求提前开具发票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先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确认后再到财务处开具发票,项目负责人应负责收回项目经费款,且收回项目经费款额与发票金额一致。不准无合同开具发票;不准以虚假内容开具发票。
各项目开具发票后,原则上在款项未到账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额外开具收据。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开具拨款证明的,未到款的由财务处开具《付款申请》并加盖财务章;已到款的由财务处开具《到款证明》并加盖财务章。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资产管理。学校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相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资产应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
第七章 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管与激励
第二十八条强化科研经费监管检查。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和项目依托的二级单位应对项目的执行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及时了解项目任务或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项目组按项目执行进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
审计机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根据审计机构的工作安排,可以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
国有资产处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研经费严禁违规使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科研项目负责人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况收回违规使用经费,暂停使用或收缴剩余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中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并用于开放共享。
第三十二条国拨经费中有关课题激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石大京校[2009]12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