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以下简称学校)财政票据的统一管理,规范使用,严格财务监管,根据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学校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个人或单位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学校财务处要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和《票据购领证》,并加以妥善保管,不得外借和转让。学校应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 学校使用的财政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用于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核定(政府审批),并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收取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培训费、研究生报名费等。
2、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学校一般用于每月上缴财政专户款时使用。
3、中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学校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主要用于以下经济业务:
(1)暂收款项。由学校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由学校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支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3)学校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收入的款项;
(4)上级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拨付的科研经费、补助经费等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
(5)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4、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是指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领取与使用
第四条 以上四种财政票据由学校财务处凭《财政票据购领证》统一向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申请领取和使用。
第五条 凡在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范围内,并需集中使用财政票据的学校二级部门,应填写票据领用申请表,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领用。
第六条 领用的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必须检查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如有上述情况,应及时向财务处报告并交回。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八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保管与核销
第十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财务处负责登记造册,报经所在地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