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院(部)、研究院指的是学校内各学院、部、直属研究院、国家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学院是学校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条 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保证科研合同顺利完成;应协同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秘书等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强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意识。
第四条 在项目立项阶段,学院应结合自身学科发展特点,综合考虑项目申请人和研究团队科研项目执行能力,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的指导及项目的审查工作,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材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对科研经费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学院应对项目负责人的预算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外协、设备购置、劳务费等相关内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费用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手续。在预算调整方案上报财政部门或其他拨款单位前,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事项,由学院和科技处审核;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须经主管科研校领导审核。
第六条 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实行权限分级联合审批管理。同一收款单位,同一业务应按照金额大小进行审批,不允许规避审批程序将支出拆分。为简化审批手续,校外协作科研项目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外协作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和科技处科研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程执行。
审批权限分级如下:
(一)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单笔业务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至6万元,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审批;
(三)单笔业务支出在6万元(含6万元)至10万元,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学院院长和科技处处长逐级审批;
(四)单笔业务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审查后,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学院院长、科技处处长、主管财务和主管科研校领导逐级审批。
第七条 科研劳务费、学生助研津贴发放表由学院主管科研院领导审核,财务处根据审核后的发放表打入个人银行卡,并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科研经费购置资产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内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设备、物资采购经学院审查同意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招标采购,20万元以下的经学院审查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自行采购。学院应综合考虑现有资产的存量和使用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鼓励资源共享。
第九条 由于经费未到账等特殊原因导致科研经费决算帐表不符的,由学院、科技处、财务处和审计处联合出具办理意见。
第十条 学院要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督促项目进度。学校要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学院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技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