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规范教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使用的各类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专用教室等。
第二条 教务处与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科生教室和研究生教室的统一调配使用。教室使用遵循教学优先的原则,其他活动使用教室须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教室资产管理;教室内的设施设备由学校根据教学需求统一配置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等教学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管理维护。
第五条 后勤相关实体负责教室卫生保洁、教学楼值班及设施的维修维护等工作。相关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和维护教室桌椅、照明、热水器等公共设施,并利用寒暑假对教室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对后勤实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教室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指导、教学楼内消防设施、安保设施的配置以及值班等工作。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按开课计划安排使用教室;开课计划外长期使用教室或临时借用教室,均须主办单位提前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交申请,填写《学生组织借用教室申请审批表》(涉及政治类活动须报学生工作部及党委宣传部备案),主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予以安排;使用申请须在教学楼值班前台备案,使用时不得影响邻近教室的教学和学生学习。
第八条 教室使用安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使用时间和用途,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时,须按规定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办理变更手续。教室管理人员应对教室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教室的情况应向相关部门及时上报。
第九条 教室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员应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注意维护教室的设施;教室使用完毕,应及时关闭教学设备,因使用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影响设备正常使用、设备丢失或损坏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任何进入教室的个人均有责任保持教室内整洁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的秩序。严禁教室及楼道内的任何不文明行为,对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教室开放时间为每天6:30-22:30,如遇特殊情况导致教室开放时间变更则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室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