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规范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期间兼职教师的管理,激励兼职教师参与我校本科教学过程,提升相关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兼职教师是指学校编制之外、学生到实习实践单位学习期间聘请的教师。
第三条 校外兼职教师分理论课授课、实习实践指导和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三类。
第四条 聘任条件
兼职教师原则上来自于与我校签订人才培养合作协议的单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至少工作5年以上,至少承担理论课授课任务8学时,或实习实践指导时间超过1周,或指导一名本科生的毕业设计(论文) 。
第五条 聘任程序
根据专业建设需要,由各学院和承担我校实习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推荐聘任对象,学院将兼职教师推荐表(见附件)提交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初审、经学校同意后,为受聘教师颁发聘书。
第六条 聘用期限
承担理论课教学和实习实践指导的兼职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如教学需要,可以续聘;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的兼职教师,聘用期限一般为当年有效,可以续聘。
第七条 兼职教师职责
根据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校内专业教师的协助下,为学生开设理论课;参与制订实习计划,协助单位安排好实习场所及实习岗位,为实习学生准备必要的技术资料;对学生的实习实践活动进行指导,评定学生学习成绩;主持或参与编写相关课程或实习实践环节的教材;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第八条 兼职教师待遇
学校根据受聘教师承担工作的性质和工作量给予适当津贴,并定期开展“优秀校外兼职教师”评选工作,表彰在教学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外兼职教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