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包含在课题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必须按照课题进行统筹,严格按照预算额度发放,不得超出发放额度。
第三条 绩效发放必须在考核基础上进行,考核分阶段检查(交流)、年度考核(交流)、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类型,采用“上级考核为主,学校考核为辅”的形式,原则上应有“通过”或“不通过”的结论,通过后方能发放绩效。以交流会形式进行的阶段或年度检查,应有会议纪要或其它支撑材料。
第四条 绩效考核方式及认定原则:
1、我校负责的项目,按照规定由上级部门或项目办公室组织考核或交流,由上级部门或专家组出具考核意见(或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2、我校作为合作单位负责的课题,应参加由所在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的考核或交流,由项目组或专家组出具考核意见(或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3、我校作为合作单位负责的专题,应参加由所在项目或课题牵头单位组织的考核或交流。
4、对于我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学校均可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5、对于上级未出具绩效考核意见的,尤其是各种专题,对照任务书年度或验收指标,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突出成绩或执行情况良好的,可以视同为通过考核。
第五条 考核完成后,负责人填写《绩效发放申请表》并提交必要的附件材料,经学院和学校核准后方可发放。附件材料须包括以下内容:
1、我校负责的项目及课题,必须附会议通知、考核意见或会议纪要。如以上资料完整,可不必填写发放申请表中的“考核方式及考核结果”和“项目完成情况及取得主要成果”两个栏目;
2、我校负责的专题,必须附会议通知及通过考核的其他材料,或在发放申请表中概述该阶段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研究进展及成果(以及考核期内发表论文情况、申请专利情况等)。
第六条 课题及专题,经费预算中的间接费用均由负责人统筹管理,经费认证时不得拆分。负责人根据考核结论统一发放绩效,项目执行期间应分阶段分批次发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如执行期间未发放,项目验收通过后可一次全额发放。
第七条 考核通过后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贡献或实效确定发放方案。发放对象必须为本项目任务书中所列的科研人员,包括我校人员、合作方参加人员等。我校在编教师但未列入任务书的参加人员,必须在发放时说明该人员参与时间及完成的工作内容,经过审批后方可发放;参加项目的研究生原则上通过劳务费发放补助,但对项目确有较大贡献者,项目负责人可酌情通过绩效发放给予一定的奖励;凡未列入任务书中的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发放绩效。
第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