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要求和关于干部、工人退休、退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退休人员工资结构,加强退休工作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中有关退休政策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二章 退休年龄
第四条 依据国发〔1978〕104号等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北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 不符合第四条退休条件的教职工,经医院证明并经北京市劳动鉴定中心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职。
第六条 在任期内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担任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职务并在任期内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受退休年龄限制。
第七条 我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教师岗位人员的延长退休年龄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退休年龄的规定(试行)》(中石大京人〔2013〕29号)执行。
第三章 退休手续
第八条 教职工在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时间从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1日起计算。对于个别教职工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九条 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人事处负责提前一个月通知其所在单位。各二级单位应及时组织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谈话,协助办理其退休、离岗手续,并认真核对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职工退休审批表》,于退休日期前10天报人事处审批、备案。被批准退休人员,应于退休日期前10天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教职工退休,需征求组织部门意见。
第四章 退休费计算
第十一条 退休费项目构成。
根据人社部发〔2011〕2号文件精神及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要求,我校退休人员退休费包括:基本退休费、国家规定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校内待冲销项目四个部分。
第十二条 基本退休费计算。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国办发〔1993〕85、(84)教干字017号等文件精神,基本退休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基本退休费为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乘以退休费计发比例。
2.退休费计发比例。退休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满35年的,比例为90%;满30年不满35年的,比例为85%;满20年不满30年的,比例为80%;满10年不满20年的,比例为70%;不满10年的,比例为50%。退职人员,比例为40%。
3.部分高级专家退休提高5%—15%退休费,标准如下:
(1)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以及国家教学成果奖、国家教材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委级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获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四等奖,以及省部级科研、教学一、二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满三十年,职称级别为副高及以上、职员级别为五级及以上人员,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4)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在职时的基本工资。
1.退休人员补贴。依据《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文件执行。
2.政府特殊津贴。依据《关于调整政府特殊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8号)文件执行。
3.归国华侨生活补贴。依据《关于做好提高归国华侨离退休人员临时生活补贴标准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公发〔2011〕184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改革性补贴。
1.提租补贴。依据《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提高房租增发补贴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267号、313号,教人厅〔2000〕2号)文件执行。
2.物业供暖补贴。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调整“物业供暖补贴”标准的实施办法》(中石大京人〔2011〕56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校内待冲销项目
1.冲销项。冲销项是我校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高于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而产生的项目。对于高出部分,在退休人员退休费中用“冲销项”保留。“冲销项”将在国家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调整时,予以冲销。
2.预发补贴。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关于离退休人员预发补贴的通知》(中石大京人〔2013〕35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2008年1月1日前,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按职员聘任至退休者,其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及其他改革性补贴按就高原则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石油大学(北京)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转制实施办法》(石大北人〔2002〕24号)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文件调整,以国家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退休工资“冲销项”计算办法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退休工资“冲销项”计算办法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规范在京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号)等文件精神及教育部关于文件的实施意见,我校2011年4月对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对于部分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归并前实际发放额高于国家规定的相应职级补贴标准问题,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于高出部分在退休人员工资中用“冲销项”保留。
(一)冲销项
冲销项是我校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实际发放额高于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而产生的项目。对于高出部分,在退休人员退休费中用“冲销项”保留。“冲销项”将在国家退休人员补贴标准调整时,予以冲销。
(二)如何冲销
2011年在京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归并时取消原工资项目包括:生活补贴、校内补贴1、副交补贴和校内补贴2。
1、生活补贴:在职工资中职务补贴1*100%与职务补贴2*退休比例的和。
2、校内补贴1:每人每月 1050元。
3、副交补贴:津贴补贴归并前,在职人员工资中及退休人员退休费中含:洗理费(40元)、交通费(25元)、郊区补贴(18元)、副食补贴(10元)、澡补(24元)、书报费(40元),归并后,在职人员工资中及退休人员退休费中均不再执行这些项目,但计算“冲销项”差额中一直计算这些项目,为计算方便将这些项目按最高标准合并为副交补贴,标准为157元/月。
4、校内补2:基本退休费、提租、原物业供暖(石大北校〔2005〕6号文件标准)、生活补贴、校内补1、副交补贴之和除以12。
冲销项=取消项目合计-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补贴。
(三)随着国家退休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我校退休职工津贴补贴高出部分与国家标准一致时,冲销项将自动取消,不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