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逐步探索新进青年教师引进培养机制,稳步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和管理模式,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原则,优化用人机制,积极探索聘用制,强化岗位意识和竞争意识,促进师资队伍的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有序流动,激发和调动青年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育一支有利于我校可持续发展的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后备队伍。
二、引进标准和程序
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职工招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石大京人〔2012〕38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聘用管理
(一)合同管理
1.新进青年教师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学校与新进青年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
2.新进青年教师首聘期为两年。两年期满,聘期考核合格,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续签聘期为四年。四年期满,聘期考核合格,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可续签长期聘用合同。
3.两个固定期限合同期内,青年教师入选学校青年拔尖人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可直接改签长期聘用合同。
4.青年教师连续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合同立即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聘用合同到期且未续聘的青年教师,在聘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考核程序
1.年度考核
青年教师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所在单位年度考核。新入职当年,青年教师可免年度考核。
2.聘期考核
(1)两个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前,青年教师(体育、艺术类教师除外)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师德学风优良,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能够圆满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②入选学校青年拔尖人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首聘期考核标准由各单位研究制定,报学校审核备案;第二个聘期考核标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制定不低于学校最低标准的聘期考核标准。
(3)体育、艺术类教师的两个聘期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3.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由青年教师所在单位组织,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是否续签聘用合同的依据。
三、相关待遇
1.新进青年教师享受与2014年以前入校的同岗位级别教师相同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各项待遇。
2.研究院新进青年教师除享受以上待遇外,两个固定期限合同内,可享受研究院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直属研究院管理办法》(中石大京校〔2012〕5号)额外发放的绩效津贴,津贴具体数额和发放形式(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发放)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发放。
3.新进青年教师(体育、艺术类教师除外)入职后可直接申报硕士生导师,具体办法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4.聘期内青年教师如提前提出终止合同,学校在此期间为其提供的各项待遇自动终止,并根据合同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