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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0-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和使用效益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凡列入我校科研管理范畴的各类科研项目均属我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
第二章科研经费审计的类型及审计内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国家规定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依托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随意调整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二)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对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经费会计核算情况,包括单独核算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3.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包括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情况,预算调整的必要性和程序规范性,拨付合作单位预算资金规范性及监管情况,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以及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自行分解、擅自转拨科研经费等问题;
4.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包括科研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相关管理规定和遵守学校科研管理相关办法;
5.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情况,如批复购置设备预算的执行情况,资产出入库管理情况,购置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情况等;
6.科研经费决算情况,包括编报决算和结题财务报告情况,及时清理账目、确定科研经费支出情况;财务决算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7.科研经费资金结余情况,是否存在科研经费结题不结账或不及时结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章科研经费审计的组织方式及审计程序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和相关单位应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二)按项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项目经费审计,须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此类项目校内一般不安排审计,由科研负责人主动要求审计的除外。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须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相关院系或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审签时,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的事项,应及时向相关院系或单位提出书面审计意见,相关院系或单位负责审计意见的落实;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科研主管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原则上单项科研经费超过500() 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必须审计;
2.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相关院系或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及时公布学校批复的科研经费审计计划并提出审计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和沟通审计实施安排,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
3.审计处根据学校批准的科研项目审计计划和审前沟通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相关院系或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
4.相关院系或单位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5.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相关院系或单位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并回答有关问题。科研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审计处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通报科研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并向校领导报告;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在征求相关院系或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处、相关院系或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规定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相关院系或单位、科研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院系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经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
3.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等;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9项资料,须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院系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应对提供审计调查的各项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书面承诺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审计处可视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审计。对涉密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