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教育部、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出境费用报销等相关事宜,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教职员工执行短期因公出国出境任务,必须持因公护照,必须经北京市或教育部批准立项。
二、完成出访任务回国报销时,必须出具《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复印件,并严格按照批件批准的天数和国别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北京市或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出访,所有与出访有关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学校教职员工出国出境需在出访前2个月提出申请,提供符合要求的签证申请材料;因提交申请时间不足2个月或提供的材料、照片等不合格延误出访的,责任自负。
四、未经过北京市或教育部批准立项的出国出境人员,学校不予其出具资金担保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外单位人员的出国出境费用不得在校内报销。
六、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出境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并有本人签名的出访计划和邀请函。